下列定金的性质中,( )起到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确保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A 、证约性质
B 、预先给付的性质
C 、担保性质
D 、补偿性质
【正确答案:C】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在时间上的期限主要是根据合同上所签订的日期为准。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
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扩展资料
定金的分类:
1、立约定金,立约定金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2、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
3、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
4、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5、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 、 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 、 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 、 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与其他担保的区别
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法律效果
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其他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