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A 、20m
B 、25m
C 、30m
D 、50m
【正确答案:D】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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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汽车库、修车库防火总平面布局
1.一般规定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
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3)1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II、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5)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6)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防火间距
1)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的规定值增加3m。
3)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以上规定值增加2m。
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5)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危险品甲、乙类仓库的防护距离要求如下:
1、甲类化学危险物品库房之间至少保持20米的防火间距,当仓库储量较少时,可减至12米。甲类化学危险物品仓库距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距离至少为50米。
2、乙类危险物品库房距离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距离至少为30米,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至少为25米。
3、甲、乙类危险品库区围墙与区内建筑的距离至少为5米。危险物品仓库 危险物品仓库是指储存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性的化工原料以及化肥、农药、化学试剂、化学药品等物品的场所甲乙类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4.2防火间距
4.2.1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4.2.3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4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 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