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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发布时间:2023-02-19 08:06:16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电梯前室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B 、设备用房

C 、地下室

D 、疏散走道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査的是疏散指示标志的适用范围。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故本题选顶为D。

消防安全指示牌设置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OO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室内应急灯的配置有什么要求吗?

》GB1349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 01-611-200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 54-93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GA 480.1-2004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2978-2003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 1683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 588-200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 01-611-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7]5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10.2.6条: 各单位应在各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007年岁末,国家出台了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消[2007]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公安部消防局2007年工作要点中关于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消防产业健康发展,部局于今年九月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灭火器、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等三类产品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并逐步在其它消防产品中推行。为了保证这一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强化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技术手段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是公安消防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现实斗争的需要,是消防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机制创新,是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的重要举措。

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技术基础是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和与之相配套的检查仪器。该制度通过建立以单个消防产品为最小单元的全国消防产品信息库,可实现对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护和监督等环节的网络化动态监控跟踪管理,对促进消防产品质量的提高,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硬件基础建设,为推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创造条件

配备消防产品身份证制度配套检查仪器是实施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各公安消防总队要认真做好本总队检查仪器的配置工作。根据九月工作会议精神,检查仪器的最低要求是:2007年年底前,各总队、各支队均至少配置1套检查仪器和一台专用手提电脑;

2、008年6月底前,经济发达地区要将检查仪器配置到每个大队;

2、008年年底前,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将检查仪器配置到每个大队,经济困难地区也要力争配置到大队。

三、进一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各总队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有利措施抓好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实施。要确定一名总队领导负责此项制度的推进工作,迅速按照配套检查仪器的最低配置要求,制定配置计划,落实经费,确保检查仪器按计划配置到位,要将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推进工作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三基”工程建设和年度工作考核、执法考评的内容。

(二)各总队要立即组织培训消防产品监督人员掌握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确保消防监督人员熟练操作系统软件和设备,并要组织召开辖区内消防产品销售单位、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建设等单位负责人会议,宣传贯彻消防产品身份证制度。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三类产品,必须检查消防产品“身份证”,对未加贴“身份证”标识的,不得销售、采购和使用。同时,要在当地的主流媒体,大力开展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

(三)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地要利用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开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要将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纳入到建审、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各项消防执法工作中,真正发挥消防产品身份证跟踪管理系统的作用。

(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可用性。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介绍?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以下是中达咨询对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图示进行相关解读: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基本概况: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主要包括:

(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9)电气等内容:其中电气的主要内容如下: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OO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3 灯具

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OO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4 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9.4.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5.2.2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9.5.2.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9.5.2.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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