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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方式的防烟系统。

发布时间:2023-02-19 12:47:44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方式的防烟系统。

A 、机械加压送风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方式的防烟系统。

B 、自然通风

C 、局部正压送风

D 、直灌式加压送风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详见实务教材p313。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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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选择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合用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防烟楼梯问的楼梯间与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4)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裙房等高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该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其送风口设置方式也应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将送风口设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

5)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

6)地上部分楼梯间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室层数为3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按规定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并设有机械加压送风,其前室为独立前室时,前室可不设置防烟系统,否则前室也应按要求采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措施。

7)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每5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0m2,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0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置不小于1.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

8)避难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应在外墙设置固定窗,且面积不应小于该层(间)面积的1%,每个窗的面积不应小于2.00m2。除长度小于60m两端直通室外的避难走道外,避难走道的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9)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设计,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10)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②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按相应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③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11)人防工程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

12)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消防防排烟风机系统有没有不可以长期开启的规定?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自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防烟排烟系统专用规范,是消防工程师考试的重中之重,特别是里面的强制性条文,大家一定要背下来。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汇总:其中,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②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③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7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方式的防烟系统。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0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5.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5.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方式的防烟系统。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8.1.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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