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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审计单位使用外部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注册会计师测试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不包括( )。

发布时间:2023-02-19 13:01:56

当被审计单位使用外部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注册会计师测试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不包括( )。

A 、获取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对服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当被审计单位使用外部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注册会计师测试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不包括( )。

B 、对服务机构实施控制测试

C 、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服务机构活动的控制

D 、了解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与控制测试相关的商定程序报告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选项A中,获取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对服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不涉及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出意见,不属于注册会计师测试与外部服务机构相关的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

CPA 2020 审计教材 - 0803 - 控制测试

控制测试是为了获取关于控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有效性而实施的测试。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为相关认定提供证据的控制进行测试。

控制测试是指用于评价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这一概念需要与“了解内部控制”进行区分。“了解内部控制”包含两层含义:

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与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不同的。

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获取控制是否得到执行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某项控制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是否正在使用。

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获取关于控制是否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从这三个方面来看,控制运行有效性强调的是控制能够在各个不同时点按照既定设计得以一贯执行。因此,在了解控制是否得到执行时,注册会计师只需抽取少量的交易进行检查或观察某几个时点。但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抽取足够数量的交易进行检查或对多个不同时点进行观察。

下面举例说明两者之间的区别。某被审计单位针对销售收入和销售费用的业绩评价控制如下:财务经理每月审核实际销售收入(按产品细分)和销售费用(按费用项目细分),并与预算数和上年同期数比较,对于差异金额超过5%的项目进行分析并编制分析报告;销售经理审阅该报告并采取适当跟进措施。注册会计师抽查了最近3个月的分析报告,并看到上述管理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确认,证明该控制已经得到执行。然而,注册会计师在与销售经理的讨论中发现他对分析报告中明显异常的数据并不了解其原因,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从而显示该控制并未得到有效的运行。

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与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虽然存在差异,但两者也有联系。为评价控制设计和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而实施的某些风险评估程序并非专为控制测试而设计,但可能提供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评价控制设计和获取其得到执行的审计证据的同时测试控制运行有效性,以提高审计效率;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审计证据是否足以实现控制测试的目的。

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采用预算管理制度,以防止或发现并纠正与费用有关的重大错报风险。通过询问管理层是否编制预算,观察管理层对月度预算费用与实际发生费用的比较,并检查预算金额与实际金额之间的差异报告,注册会计师可能获取有关被审计单位费用预算管理制度的设计及其是否得到执行的审计证据,同时也可能获取相关制度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当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所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能够充分、适当地反映被审计单位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在各个不同时点按照既定设计得以一贯执行。

作为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之一,控制测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实施。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

(1)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就控制在相关期间或时点的运行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可能发现某项控制的设计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同时得到了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可能预期,如果相关控制在不同时点都得到了一贯执行,与该项控制有关的财务报表认定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就不会很大,也就不需要实施很多的实质性程序。为此,注册会计师可能会认为值得对相关控制在不同时点是否得到了一贯执行进行测试,即实施控制测试。这种测试主要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其前提是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内部控制以后认为某项控制存在着被信赖和利用的可能。因此,只有认为控制设计合理、能够防止或发现和纠正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才有必要对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实施测试。

如果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相关的控制测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有时,对有些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予以应对。例如,在被审计单位对日常交易或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数据(包括信息的生成、记录、处理、报告)采用高度自动化处理的情况下,审计证据可能仅以电子形式存在,此时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和适当通常取决于自动化信息系统相关控制的有效性。如果信息的生成、记录、处理和报告均通过电子格式进行而没有适当有效的控制,则生成不正确信息或信息被不恰当修改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在认为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必须实施控制测试,且这种测试已经不再是单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而是必须获取的一类审计证据。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审计单位在所审计期间内可能由于技术更新或组织管理变更而更换了信息系统,从而导致在不同时期使用了不同的控制。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所审计期间内的不同时期使用了不同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同时期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控制测试的性质是指控制测试所使用的审计程序的类型及其组合。

计划从控制测试中获取的保证水平是决定控制测试性质的主要因素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适当类型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保证。在计划和实施控制测试时,对控制有效性的信赖程度越高,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当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主要以控制测试为主尤其是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无法或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更高的保证水平。

控制测试采用审计程序有询问、观察、检查和重新执行。

1. 询问。 注册会计师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适当员工询问,获取与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相关的信息。例如,询问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有无未经授权接触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向负责复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人员询问如何进行复核,包括复核的要点是什么、发现不符事项如何处理等。然而,仅仅通过询问不能为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提供充分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印证被询问者的答复,如向其他人员询问和检查执行控制时所使用的报告、手册或其他文件等。因此,虽然询问是一种有用的手段,但它必须和其他测试手段结合使用才能发挥作用。在询问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

2. 观察。 观察是测试不留下书面记录的控制(如职责分离)的运行情况的有效方法。

例如,观察存货盘点控制的执行情况。观察也可运用于实物控制,如查看仓库门是否锁好,或空白支票是否妥善保管。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通过观察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的证据更可靠。但是,注册会计师还要考虑其所观察到的控制在注册会计师不在场时可能未被执行的情况。

3. 检查。 对运行情况留有书面证据的控制,检查非常适用。书面说明、复核时留下的记号,或其他记录在偏差报告中的标志,都可以被当作控制运行情况的证据。例如,检查销售发票是否有复核人员签字,检查销售发票是否附有客户订购单和出库单等。

4. 重新执行。 例如,为了合理保证计价认定的准确性,被审计单位的一项控制是由复核人员核对销售发票上的价格与统一价格单上的价格是否一致。但是,要检查复核人员有没有认真执行核对,仅仅检查复核人员是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是不够的,注册会计师还需要自己选取一部分销售发票进行核对,这就是重新执行程序。如果需要进行大量的重新执行,注册会计师就要考虑通过实施控制测试以缩小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是否有效率。

询问本身并不足以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将询问与其他审计程序结合使用。而观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因此,将询问与检查或重新执行结合使用,可能比仅实施询问和观察获取更高水平的保证。例如,被审计单位针对处理收到的邮政汇款单设计和执行了相关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通过询问和观察程序往往不足以测试此类控制的运行有效性还需要检查能够证明此类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其他时段有效运行的文件和凭证,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 考虑特定控制的性质。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控制的性质选择所需实施审计程序的类型。例如,某些控制可能存在反映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文件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检查这些文件记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某些控制可能不存在文件记录(如一项自动化的控制活动),或文件记录与能否证实控制运行有效性不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检查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如询问和观察)或借助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以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2. 考虑测试与认定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控制。 在设计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当考虑与认定直接相关的控制,还应当考虑这些控制所依赖的与认定间接相关的控制,以获取支持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针对超出信用额度的例外赊销交易设置报告和审核制度(与认定直接相关的控制);在测试该项制度的运行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当考虑审核的有效性,还应当考虑与例外赊销报告中信息准确性有关的控制(与认定间接相关的控制)是否有效运行。

3. 如何对一项自动化的应用控制实施控制测试。 对于一项自动化的应用控制,由于信息技术处理过程的内在一贯性,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该项控制得以执行的审计证据和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特别是对系统变动的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持该项控制在相关期间运行有效性的重要审计证据。

控制测试的目的是评价控制是否有效运行;细节测试的目的是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尽管两者目的不同,但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针对同一交易同时实施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以实现双重目的。例如,注册会计师通过检查某笔交易的发票可以确定其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也可以获取关于该交易的金额、发生时间等细节证据。当然,如果拟实施双重目的测试,注册会计师应当仔细设计和评价测试程序。

如果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未发现某项认定存在错报,这本身并不能说明与该认定有关的控制是有效运行的;但如果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某项认定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价相关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时予以考虑。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错报对评价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如降低对相关控制的信赖程度、调整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扩大实质性程序的范围等)。如果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被审计单位没有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通常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缺陷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

如前所述,控制测试的时间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何时实施控制测试;二是测试所针对的控制适用的时点或期间。一个基本的原理是,如果测试特定时点的控制,注册会计师仅得到该时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如果测试某一期间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可获取控制在该期间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控制测试的目的确定控制测试的时间,并确定拟信赖的相关控制的时点或期间。

关于根据控制测试的目的确定控制测试的时间,如果仅需要测试控制在特定时点的运行有效性(如对被审计单位期末存货盘点进行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只需要获取该时点的审计证据。如果需要获取控制在某一期间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仅获取与时点相关的审计证据是不充分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辅以其他控制测试,包括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而所谓的“其他控制测试”应当具备的功能是,能提供相关控制在所有相关时点都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起到的就是一种检验相关控制在所有相关时点是否都有效运行的作用,因此,注册会计师测试这类活动能够强化控制在某期间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效力。

前已述及,注册会计师可能在期中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于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实施此类程序具有更积极的作用。但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注册会计师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仍然需要考虑如何能够将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合理延伸至期末,一个基本的考虑是针对期中至期末这段剩余期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并拟利用该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当被审计单位使用外部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注册会计师测试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不包括( )。

(1)获取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审计证据;

(2)确定针对剩余期间还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

上述两项审计程序中,第一项是针对期中已获取审计证据的控制,考察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的变化情况(包括是否发生了变化以及如何变化):如果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没有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可能决定信赖期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果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发生了变化(如信息系统、业务流程或人事管理等方面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并测试控制的变化对期中审计证据的影响。

上述两项审计程序中,第二项是针对期中证据以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在执行该项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重要程度。 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越大,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2. 在期中测试的特定控制,以及自期中测试后发生的重大变动。 例如,对自动化运行的控制,注册会计师更可能测试信息系统一般控制的运行有效性,以获取控制在剩余期间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3. 在期中对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程度。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对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较充分,可以考虑适当减少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

4. 剩余期间的长度。 剩余期间越长,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5. 在信赖控制的基础上拟缩小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注册会计师对相关控制的信赖程度越高,通常在信赖控制的基础上拟减少实质性程序的范围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6.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越薄弱(或把握程度越低),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除了上述的测试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也能够作为一项有益的补充证据,以便更有把握地将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延伸至期末。如前所述,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起到的是一种检验相关控制在所有相关时点是否都有效运行的作用,因此,通过测试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或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补充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其意义在于:

一方面,内部控制中的诸多要素对于被审计单位往往是相对稳定的(相对于具体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本期审计时还是可以适当考虑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另一方面,内部控制在不同期间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注册会计师在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时需要格外慎重,充分考虑各种因素。

关于如何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基本思路是考虑拟信赖的以前审计中测试的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因为考虑与控制变化有关的审计证据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决定合理调整拟在本期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1. 基本思路。 即考虑拟信赖的以前审计中测试的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拟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询问并结合观察或检查程序,获取这些控制是否已经发生变化的审计证据。例如,在以前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确定被审计单位某项自动控制能够发挥预期作用。那么在本期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发生了影响该自动控制持续有效发挥作用的变化。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询问管理层或检查日志,确定哪些控制已经发生变化。

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两种结果:控制在本期发生变化;控制在本期没有发生变化。

2. 当控制在本期发生变化时注册会计师的做法如果控制在本期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与本期审计相关。 例如,如果系统的变化仅仅使被审计单位从中获取新的报告,这种变化通常不影响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相关性;如果系统的变化引起数据累积或计算发生改变,这种变化可能影响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相关性。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已发生实质性变化,以致影响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相关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3. 当控制在本期未发生变化时注册会计师的做法。 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未发生变化,且不属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在本期审计中测试其运行有效性,以及本次测试与上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但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

如果拟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某些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次审计时从中选取足够数量的控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不应将所有拟信赖控制的测试集中于某一次审计,而在之后的两次审计中不进行任何测试。这主要是为了尽量降低审计风险,毕竟注册会计师可能难以充分识别以前审计中测试过的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此外,在每一次审计中选取足够数量的部分控制进行测试,除了能够提供这些以前审计中测试过的控制在当期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外,还可提供控制环境持续有效性的旁证,从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判断其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恰当。

在确定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以及再次测试控制的时间间隔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或情况包括:

(1)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有效性,包括控制环境、对控制的监督以及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 例如,当被审计单位控制环境薄弱或对控制的监督薄弱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缩短再次测试控制的时间间隔或完全不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2)控制特征(是人工控制还是自动化控制产生的风险。 当相关控制中人工控制的成分较大时,考虑到人工控制一般稳定性较差,注册会计师可能决定在本期审计中继续测试该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3)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当信息技术一般控制薄弱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更少地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4)影响内部控制的重大人事变动。 例如,当所审计期间发生了对控制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人事变动时,注册会计师可能决定在本期审计中不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5)由于环境发生变化而特定控制缺乏相应变化导致的风险。 当环境的变化表明需要对控制作出相应的变动,但控制却没有作出相应变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意识到控制不再有效,从而导致本期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此时不应再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6)重大错报的风险和对控制的信赖程度。 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较大或对控制的信赖程度较高,注册会计师应当缩短再次测试控制的时间间隔或完全不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4. 不得依赖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情形。 鉴于特别风险的特殊性,对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不论该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都不应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证据。因此,如果确定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险,并拟信赖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注册会计师不应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而应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的运行有效性。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拟信赖针对特别风险的控制,那么,所有关于该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必须来自当年的控制测试。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次审计中都测试这类控制。

图8-1概括了注册会计师是否需要在本期测试某项控制的决策过程。

图8-1 本审计期间测试某项控制的决策

对于控制测试的范围,其含义主要是指某项控制活动的测试次数。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控制测试,以获取控制在整个拟信赖的期间有效运行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当针对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需要获取更具说服力的审计证据时,可能需要扩大控制测试的范围。在确定控制测试的范围时,除考虑对控制的信赖程度外,注册会计师还可能考虑以下因素:

1. 在拟信赖期间,被审计单位执行控制的频率。 控制执行的频率越高,控制测试的范围越大。

2. 在所审计期间,注册会计师拟信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时间长度。 拟信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时间长度不同,在该时间长度内发生的控制活动次数也不同。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拟信赖控制的时间长度确定控制测试的范围。拟信赖期间越长,控制测试的范围越大。

3. 控制的预期偏差。 预期偏差可以用控制未得到执行的预期次数占控制应当得到执行次数的比率加以衡量(也可称为预期偏差率。考虑该因素,是因为在考虑测试结果是否可以得出控制运行有效性的结论时,不可能只要出现任何控制执行偏差就认定控制运行无效,所以需要确定一个合理水平的预期偏差率。控制的预期偏差率越高,需要实施控制测试的范围越大。如果控制的预期偏差率过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控制可能不足以将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从而针对某一认定实施的控制测试可能是无效的。

4. 通过测试与认定相关的其他控制获取的审计证据的范围。 针对同一认定,可能存在不同的控制。当针对其他控制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较高时,测试该控制的范围可适当缩小。

5. 拟获取的有关认定层次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在控制测试中,对样本规模的影响因素及方向,详见本教材第四章审计抽样。

除非系统(包括系统使用的表格、文档或其他永久性数据)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通常不需要增加自动化控制的测试范围。

信息技术处理具有内在一贯性,除非系统发生变动,一项自动化应用控制应当一贯运行。对于一项自动化应用控制,一旦确定被审计单位正在执行该控制,注册会计师通常无须扩大控制测试的范围,但需要考虑执行下列测试以确定该控制持续有效运行:

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检查信息系统安全控制记录,以确定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接触系统硬件和软件,以及系统是否发生变动。

当被审计单位使用外部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注册会计师测试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不包括( )。

控制测试可用于被审计单位每个层次的内部控制。整体层次控制测试通常更加主观(如管理层对胜任能力的重视)。对整体层次控制进行测试,通常比业务流程层次控制(如检查付款是否得到授权)更难以记录。因此整体层次控制和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的评价通常记录的是文件备忘录和支持性证据。注册会计师最好在审计的早期测试整体层次控制。原因在于对这些控制测试的结果会影响其他计划审计程序的性质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如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

对被审计单位 内部控制 的了解是注册会计师评估被 审计单位财务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 一个 必要程序 ,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是注册会计师对评估 的重大错报风 险所采取 的进一步的审计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审计内部控制测试程序 风险评估 程序. 内部控 制是 被审计单 位为了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资产安全 ,财务报 告及相关信 息的真实完整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企业实现发展 战略 ,由企业董 事会 ,监事会 ,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 目标的过程 . 注册会计师 在执行审计业务时 ,应当 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相关 的内部控制 以识 别潜在 的错报类 型 ,考虑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 因素 ,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的性质 ,时间和范围.在了解 被审计单位 内部控制时 ,应该评价控制 的设计 ,并确定 控制是否得到执行.其中, 评价控制的设计是指考虑一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是 否能够有效 防止 和发 现并 纠正重大错报 控制得到执行是指某项控制存在且被 审计单 位正在 使用 . 一 ,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 内部控制 企业 的内部 控制 一般 包括下列要素 :控制环境 ,风 险评估 ,信息 与沟通 ,控制 活动 ,内部监督 .被审计单 位可能并不一定采用这种分类方式来设计 和执行 内部控制 , 但不论对 内部控 制要 素如何进行分类,注册会计师都应 当重点考虑被 审计单位 的某项 控 制是否能够 以及 如何 防止 和发现并 纠正各 类交 易 ,账户余 额 ,列 报存在 的重大错 报. ( )控制环境 一 控制环境包括治 理职能和管理职能 ,以及治理层和管理层对 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 的态度 ,认识 和措施 .在 评价控制环境的设计和实施情况时 ,注册会计师应 当了解管 理层是否 营造并保持 了诚 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 ,是否建立 了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舞 弊和错误 的恰 当控制 .应 当注意的是 ,控制环境本身并不能 防止 和发现并纠正各类交 易 ,账户余额 ,列报认定 层次的重大错报 ,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应 当将 控制环境连 同其他 内部控制要素产生的影 响一并考虑. ( )风险评估 二风 险评估过 程包括识 别与财务报告相关的经营风险 ,以及针对这些风 险所采取 的 措施 .在评价被 审计单位 风险评估过程的设计和执行时 ,注册会计师应 当确定管理层 如何识别与财务报告 相关 的经营风险 ,如何估计该风险 的重要性 ,如何评估风 险发生 的可能性 ,以及如何采取措施管理这些风险. l l l . _ _ 10 0 ≥ l . l 一一 ( ) 三 信息 与沟通 信 息与沟 通要 素 中的信息 是指 与财 务报告 相关 的信 息系统 ,包括用 以生成 ,记录 ,处理和报告交易 ,事项和 情况 ,对相关 资产 ,负债 和所 有者权益履行经营管理责任 的程序和记 录.与财务报告有关的信息系统所生成的信息 l 司. 首先 ,在实施 风 险评估 程序 以获取 控制是 否得 到执 行 的审计证 据时 ,注册 会计 师应该 确定某 项控 制是 否存 在 ,被审计单位是否正在使用. 其次 ,在测试 内部 控制运 行 的有 效性 时 ,注册会计 师应获取关 于控制是 否有效运行的证据 ,包括 :控制在所 审计期 间的不同时点是如何运 行的 控 制是 否得 到一贯执 行 控制由谁执 行 控制 以何 种方 式执 行 ( 如人工控制或 自动化控制 ).从这几个 方面看 ,控制运行有效性强调的 的质量 , 管理层 能否作 出恰 当的经营管理 决策以及 编制 对可靠 的财务报告具有重大影 响.注册会计 师应当从 下列方 面了解与财务 报告相关 的信 息系统 :1 ,在 被审计单位 的经 营过程 中,对 财务报告具 有重大影 响的各类交 易 2 , 在信息技术和人工系统 中 ,对交易生成 ,记录,处理 和报 告 的程序 3 ,与交易 生成 ,记录 ,处理和报 告有关 的会 是控制 能够在各个不 同时点按 照既定 的设计一贯执行 .因此 ,在 了解控制是否得 到执行 时 ,注册会计师 只需抽取少 量 的交易进行检查或观察几个时点 而在测试控制运行的 计记 录 ,信 息系统如何 获取除各 类交易之外 对财务报 4 表具有 重大影响 的事项和情况 5 ,被审计单位 编制财务 报告 的过程 ,包括做 出的重大会计估计和披露 . 与 财务 报告相关 的 沟通包 括使 员工 了解各 自在 与财 有效性时 ,注册会计师需要抽取足够数量 的交易进行检查 或对多个不 同的时点进行观察. 第三 ,虽然控 制测试 与 了解 内部控制 的 目的不 同 , 但两者采用审计程序 的类型通常相 同,包括询问 ,观察 , 检查 和穿行 测试 .此外 ,控 制测试 的程序 还包 括重新 执行 .应 当注意的是 ,询问本身并不足以测试控制运行的有 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方面的角色和职责 ,员工之间 的工 作联系 ,以及向适当级别的管理层报告例外事项 的方式 . 注册会 计师应当 了解 被审计单 位内部如何对财务报告 的岗 位职责 ,以及与财务 报告相关 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还应 了解管理层 与治理层 之间的沟通 ,以及被审计单位与外部 的 沟通 . 效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询问与其他审计程序结合使用 , 以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观察提供的证 据 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间 ,本身也不足以测试控 制运行 的有 ( )控制活动 四在 了解 被 审计单 位 内部 控制 中的控制 活动 时 ,注册 会计师应 当重点考虑一项控制活动单独或连 同其他控 制活 效性 将 询问与检查或重新执行结合 使用 ,通 常能够 比仅 实施 询问和观察获取更 高的证据 . 测试 内部 控制运行 的有效性 与确定 控制是否 得到执 动 ,是 否能够 以及如何 防止 和发现并 纠正各类交 易 ,账户 余额 ,列报存在 的重大错报 .如果 多项控制 活动能够实现 同一 目标 ,注册会计师不必 了解与该 目标相关 的每项控制 活动 . 行所需 获取的审计证据 虽然存在差异 ,但两者也有联系 . 《 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 准则第1 3号——针对评估 的重大 21 错报风 险实施 的程序 》中第 三十条指 出,为评价控制设计 和确定控制是否得 到执行而实施 的某些风 险评估程序并非 ( )内部监督 五内部控 制 中的 内部 监督 是指被 审计单 位评 价 内部控 制在一段时间 内运行有效性 的过程 ,该过程包括及时评价 专为控制测试 而设计 ,但可能提供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 的 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可 以考虑在评价控制设计和获取其 得到执行 的审计证据 的同时 同时测试控制运行 的有效性 , 以提高审计效率 同时注册会计师应 当考虑这些审计证据 是否足 以实现控制测试的 目的. 作 为进 一步 的审计 程序 ,控制测 试并 非在任 何情 况 控制 的设计和运行 ,以及根据情况 的变化采取必要 的纠正 措施.注册会计师应 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与财务报告相关 的 内部控制的监督活动 ,并了解如何采取纠正措施. 二,内部控制测试 的程序 内部 控制 测试是 测试 内部 控制运 行 的有效性 ,这一 下都需要实施 .审计准则第 13 号第2 条规定 ,当存在下 21 6 列情形之 一时 ,注册会计 师应 当实 施控制测试 :1 ,在评 估认 定层次重大错 报风险时 ,预期控制的运行 是有效 的 2 ,仅 实施实质性程 序不足 以提供认定层 次充 分 ,适 当的 概念需要与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 1号— — 了解 21 被审计单位及 其环境并评估 重大错报风险 》中提及的 " 了解 内部 控制 "进行 区分. " 了解 内部 控制 "包含 两层 含义 :一是 评价 控制的设计 二是 确定控制 是否得到执行. 审计证据 . 如果 在评估 认定 层次 重大错 报风 险时 预期控 制的运 行是 有效 的 ,注册 会计 师应 当实施控 制测试 ,就控制在相 控制测试 中" 测定 控制 运行 的有 效性 "与 " 确定控制是否 存在 "是完全不 同的概念 ,两者需要获取 的审计证据也不 关期 间或 时点运行 的有效性获取充分 ,适 当的审计证据 . 只有认 为控制设 计合理 ,能够防止或发现和纠正认定层次 的重大错报 ,注册会计师才 有必要对控 制运行的有效性实施测试. 随着企业财务信息化的不断建设 ,越来越多的单位采用先进的财务管理软件,在 对日 常交 易或与财务 报表相关的其它数据 ( 包括信息的生成 ,记录,处理 ,报告 ) 采 用高度 自动化处 理的情况下 ,审计证据可能仅 以电子形式存在 ,此时 ,审计证据是否 充分 和适 当通 常取决于 自动化信息系统相关控制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仅实 施实质性 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 的低水平 , 就应 当实施 相关 的控制测试 ,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而且这种测试 已经 不再是单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 ,而是必须获取的一类 审计证据. 在进行控制测试 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控制测试 的目的确定控制测试的时间 , 并确定 拟信 赖的相关控制的时点和期间.如果仅需要测试控制在特定时点 的运行有效 性 ,注册会计 师只需 要获取该时点的审计证据 .如果需要获取控制在某一期间有效运 行 的证据 ,那么仅 获取 时点的证据 是不充分 的 ,注册会计 师还应 当辅 以其他 控制测 试 ,包括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控制 的监督. 对 于控制测 试 ,注册会计师在期 中实施此类程序具有更积极 的作用 .但需要说明 的是 ,即使 注册 会计 师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证据 ,仍然需要考虑如何 能够将控制在期 中运 行有效的审计证据延伸至期末 ,针对期 中至期末这段剩余期间获 取充分 ,适当 的审 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什么情形下应当实施控制测试?

控制测试作为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之一,控制测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实施。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l)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就控制在相关期间或时点的运行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可能发现某项控制的设计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同时得到了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可能预期,如果相关控制在不同时点都得到了一贯执行,与该项控制有关的财务报表认定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就不会很大,也就不需要实施很多的实质性程序。为此,注册会计师可能会认为值得对相关控制在不同时点是否得到了一贯执行进行测试,即实施控制测试。这种测试主要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其前提是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内部控制以后认为某项控制存在着被信赖和利用的可能。因此,只有认为控制设计合理、能够防止或发现和纠正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才有必要对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实施测试。 如果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相关的控制测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控制测试的时间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何时实施控制测试二是测试所针对的控制适用的时点或期间。一个基本的原理是,如果测试特定时点的控制,注册会计师仅得到该时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如果测试某一期间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可获取控制在该期间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控制测试的目的确定控制测试的时间,并确定拟信赖的相关控制的时点或期间。 关于根据控制测试的目的确定控制测试的时间,本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指出,如果仅需要测试控制在特定时点的运行有效性(如对被审计单位期末存货盘点进行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只需要获取该时点的审计证据。如果需要获取控制在某一期间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仅获取与时点相关的审计证据是不充分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辅以其他控制测试,包括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换言之,关于控制在多个不同时点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的简单累加并不能构成控制在某期间的运行有效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所谓的“其他控制测试”应当具备的功能是,能提供相关控制在所有相关时点都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起到的就是一种检验相关控制在所有相关时点是否都有效运行的作用,因此注册会计师测试这类活动能够强化控制在某期间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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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当被审计单位使用外部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注册会计师测试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不包括( )。】由作者 二建直通车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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