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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发布时间:2023-02-19 14:21:45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 、15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B 、20

C 、25

D 、3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内容的疑问

疑问1:这点可参考第四十条,其他有关部门我理解为: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也就是说你是铁路建设工程,就得再多报一份到铁路监管部门。

疑问2:个人看法:办理安全备案在前,安全备案的批复文件应该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一个前期条件,安全措施都没有,施工能安全吗?不安全怎么给你发施工许可证。

疑问3:这是违规操作。两方都违规,在这个条例里面规定了你要交安全施工资料,但是你没有交,不管你是没有理解到这个条例的精神还是一些其他的原因,建设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你不交就是违规了,而且你负主要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不管是因为操作失误还是一些其他问题,他们顶多只是个监管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延伸:你注意看这个条例,绝大多数篇幅是在对建设单位提出要求,而对行政部门这块的要求少得多,意思就是建设单位是责任的主体,出了事主要责任肯定在建设单位,行政部门肯定只是个监管不严的责任。换句话说,行政部门对自己的要求多了,什么责任都要承担,你叫他们怎么混?

疑问4:对于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肯定是不准开工的(有无证开工的,这样的出了事责任全在自己头上,这可是很好的替罪羊,肯定会会被行政部门一棍子敲死);对于没有安全备案的工程一般是不发放施工许可证的(你实在是开了工,上面的主管部门查下来了,你们的直接主管部门的人员到底是罚奖金呢还是罚酒三杯,就看他们的公关能力了。至于你们嘛,肯定是停产整顿,补办手续,罚款什么的....至于后期怎么埋平这件事,参考楼上说的吧,肯定得大出血)。

补充疑问1:参考我回答你疑问3的;

补充疑问2:施工单位肯定违规。现象说明了施工企业没有理会透这个条例精神和其他一些社会问题。第五十三条是罚行政部门的,五十四和五十五是罚建设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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