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
A 、1/2
B 、1/3
C 、1/4
D 、1/5
【正确答案:C】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
干粉灭火器应每个月都进行一次外观检查,主要检查压力表,当压力表指针低于绿线区时,应立即充压维修;新购买的ABC干粉灭火器罐体应5年水压测试1次,第一次检测后,以后每2年水压测试1次,罐体强制报废期限为10年。
灭火器应定期检查压力表,当压力表指针低于绿线区时,应立即充压维修,一般灭火器瓶压有效期限在1年半至2年,要定期充压或更换。灭火器应放在清洁干燥的地方,严禁爆晒和靠近火源;应妥善保管,严禁拆动。
扩展资料:
原理:灭火器瓶体内贮存液态二氧化碳,工作时,当压下瓶阀的压把时。内部的二氧化碳灭火剂便由虹吸管经过瓶阀到喷筒喷出,使燃烧区氧的浓度迅速下降,当二氧化碳达到足够浓度时火焰会窒息而熄灭,同时由于液态二氧化碳会迅速气化,在很短的时间内吸收大量的热量,因此对燃烧物起到一定的冷却作用,也有助于灭火。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由瓶体、器头总成、喷管总成、车架总成等几在部分组成,内装的灭火剂为液态二氧化碳灭火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灭火器年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6.1.10)
条文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8.0.9-5)
条文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细水雾灭火系统
设计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储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3.2.6)
验收要求: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5.0.8-1)
条文依据:《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水喷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同型号、规格的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9.0.12-3)
条文依据:《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6.2.6)
条文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灭火器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5.1.2)
条文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自动转换装置
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
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室内消火栓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消火栓启动按钮,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抽验。
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
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小于5樘,并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防烟排烟风机、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
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并抽验联动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电梯
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消防专用电话
1)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消防专用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
应进行1~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注: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条文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5.1.5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扩展资料: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参考资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