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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甲、乙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在广东某交易会上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约定卖方甲在一年内分两期向买方乙供应水泥600吨,约定第一期300吨水泥于4月20日在北京验货和收款,但合同中对价款没有做出
甲、乙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在广东某交易会上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约定卖方甲在一年内分两期向买方乙供应水泥600吨,约定第一期300吨水泥于4月20日在北京验货和收款,但合同中对价款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第二期300吨水泥的供货具体时间没有明确,两期都是货到付款。按照双方交易惯例及当地惯例,第二批水泥应于6月份交付,但是甲方因为市场价格波动的原因将库存水泥全部高价卖给了其他用户,致使乙方在催货无果的情况下向另外的供货商购买了水泥。当年9月份卖方才将第二批水泥300吨运至乙方,乙方拒收。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合同未约定第二批货的履约时间,所以甲方并未违约,有权要求乙方收货、付款
B 、因合同未约定第二批货的履约时间,所以甲方可以和乙方商定继续供货
C 、乙方多次催货,并给甲方足够的时间准备,因此合理的履行期可以确定,乙方可以拒收
D 、无任何一方违约,双方应进一步协商
【正确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