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庭建筑火灾的防火设计要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的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B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C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D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正确答案:A】
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的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本题答案:A。
1、防火分区分隔:
(1)划分防火分区,应考虑水平方向的划分和垂直方向的划分。
(2)水平防火分区,即采用一定耐火极限的墙、楼板、门窗等防火分隔物进行分隔的空间。
(3)竖向防火分区,主要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楼板做分隔构件。
(4)每个楼层可根据面积要求划分成多个防火分区,高层建筑在垂直方向一般以每个楼层为单元划分防火分区,所有建筑物的地下室,在垂直方向尽量以每个楼层为单元划分防火分区。
2、设备用房分隔、中庭防火分隔:
(1)中庭是建筑中由上、下楼层贯通而形成的一种共享空间。
(2)设计中庭的建筑最大的问题是发生火灾时,其防火分区被上、下贯通的大空间破坏。
3、中庭建筑火灾的防火设计要求:
(1)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2)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设自喷0.8m) 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3)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多层) 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0.50h) 。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4)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4、管道井防火分隔;变形缝防火分隔。
5、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6、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 防火分隔由上图可知,中庭往往连通多个楼层,这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只加连通各楼层的地面面积,中间镂空部分不加,即图中S0+S1+......S8)。中庭,高大净空场所!所有关于其设置要求全总结!防火分区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墙1帘三甲级门)(1)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3)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注意:中庭的防火卷帘宽度可根据实际设置,不受30/10,三分之一/20m的影响。
2. 装修和使用功能(1)中庭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及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2)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千万不要被上图误导)二、消防设施方面的要求1.自动灭火系统(1)中庭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参数设置。最大净空高度:8<h≤12,喷头喷水强度为12L/(min·㎡)。最大净空高度:
1、2<h≤18 ,喷头喷水强度为 15L/(min·㎡)。
(2)中庭采用闭式系统时的喷头选型净空高度:8<h≤12,采用流量系数K≥115,标准覆盖面积快速响应喷头或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净空高度:
1、2<h≤18,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3)当中庭部位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高度要求,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或雨淋系统等消防设施。
(4)高层建筑中的中庭环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庭环廊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2.排烟设施(1)中庭与中庭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设计①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②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③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实施。
④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取分隔措施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设施。
⑤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应设置固定窗,中庭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3)中庭排烟量计算:①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②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的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