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出现()情形时,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此主张不安抗辩权。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企业负有巨额债务
D、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
【正确答案:C】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于保护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但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该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存在于对方当事人的现实危险威胁为条件。根据《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请求履行的权利。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如果当事人对质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依次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即有国家标准的,应首先达到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达到行业标准,照此类推。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