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消防水泵时应设置备用泵,但当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 )L/s时,可不设备用泵。
A 、10
B 、15
C 、20
D 、25
【正确答案:A】
高层民用建筑、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超过两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髙层工业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城市交通隧道,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不是必须互为主备。
一、原则上,设置消防水泵和消防传输泵时均因设置备用泵。
但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不设备用泵:
1、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
2、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
二、备用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的工作能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用一备一”或“用二备一”的比例设置备用泵。
备用泵的作用就是在主泵失去工作能力时,顶替主泵向系统中进行供水,避免消防给水系统失去供水能力。
扩展资料
消防水泵是灭火救援的重要设备,在消防灭火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按照我们的习惯性思维,凡是重要设备就应设过载保护。
但《民规》第8.6.3.5条、第10.2.2.4条(3)条规定:“对于突然停电会导致比因过负荷而造成损失更大的配电线路,不应装设切断电路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如消防水泵的供电线路),但应装设过负荷报警电器”。
照此规定,消防水泵不应装设过载保护切断装置。这主要是考虑到火灾发生时,应全力保证消防用水的需要,因为由于水泵过载可能造成的线路、设备损失与火灾损失相比微不足道。
但在工程实际中甚至在一些标准施工图集,包括高校现行教材中所介绍的消防水泵电气图上,消防水泵电路仍然加上了过载保护切断电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水泵
参考资料来源:消防资源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消防水泵额定流量的确定。
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其额定流量的确定应根据消防系统的类型来确定。当系统为独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额定流量为该系统设计灭火水量;当为联合消防给水系统时,其额定流量应为消防时同时作用各系统组合流量的最大者。
2)当消防给水管网与生产、生活给水管网合用时,生产、生活、消防水泵的流量不小于生产生活最大时用水量和消防用水量之和。
(2)消防水泵额定扬程的确定。
消防水泵的扬程按式Hb=(1.05~1.10)(∑h+z+Po) ;
式中Hb——消防水泵扬程(MPa);
1.05~1.10——安全系数;
∑h——管道的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的累积值(MPa);
z——最不利点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几何高差(MPa);
P0——最不利点处工作压力(MPa)。
(3)消防水泵的选择:
1)一个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采用一用一备或多用一备,备用泵应与工作泵的性能相同,当为多用一备时,应考虑水泵流量叠加时,对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2)选择消防泵时,其水泵性能曲线无驼峰,消防泵停泵时的压力不应超过系统设计额定压力的140%,当水泵流量为额定流量的150%时,此时水泵的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压力的65%。
3)消防水泵电动机轴功率应满足水泵曲线上任何一点的工作要求。
4)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lO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