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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发布时间:2023-02-19 21:22:26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A 、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B 、民事责任

C 、行政责任

D 、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挖坑无标志,路人摔伤如何举证获赔偿?

2005年5月,被告某工程处承接某路段改造工程,2006年10月底撤离施工现场。被告施工期间,虽然其在各个平交路口均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然而在其将要修好的公路上临时挖的一个大坑周围,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2005年9月20日晚9时左右,梁某随父母骑车回家,因天黑,梁某摔进这个坑内。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右侧第一切牙松动,颈部软组织挫伤。于是,梁某将工程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工程处赔偿自己各项损失6237.69元。

依法分析

本案涉及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施工期间,虽在路口设有安全标志,但在将要修好的公路上临时挖坑,未能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一般称作地面施工,它不包括空中施工(如架设高压输电线路),也不包括纯粹的地下施工(如地下采掘、隧道施工等)。

对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属于侵害他人权利的特殊侵权行为,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导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技巧提示

对于地面施工,如果施工人已设置了明显的标志或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施工人不负责任。一般而言,地面施工人可举证其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现场、设横栏、挂红灯或按行业施工惯例设置其他标志或采取其他措施,如设专人指挥避开施工重地通行等。施工人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设置的标志或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程度。其应达到的程度不仅一般正常行人、车辆足以识别并采取预防措施,而且应保证通行的盲人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凡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的措施、设置的标志没有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均应负赔偿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并应承担刑事责任。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民法总则125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由于这类施工行为是在公共场所、道路等地方进行,稍有不慎就可能致人以损害,故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对这类行为致人损害予以特殊规定,对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在确定责任时,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设置了明显的标志,主观上没有过错,就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1.行为人实施了地面施工行为

这里所称的地面施工行为有其特定含义,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行为,非上述情况下的地面施工行为,不能适用此外所称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相关规定。

2.行为人未尽安全保护措施

?

一般情况下,在公共场所、道路等地施工,施工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以保证行人的安全,如在施工场地设置护栏,晚上设置红灯等。施工人未尽此种义务致人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3.有损害事实?

大道的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如有的人跌入施工场所而受伤,有的车辆跌入施工场所而受损等。

4.地面施工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大道的

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的地面施工行为所造成。地面施工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道路施工造成的交通事故找谁赔偿?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理路面和道路设施。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两种情况,由于公路管理部门施工时未设立明显标志,以及在公路的建设、养护中存在问题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其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

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既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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