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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某多功能建筑,建筑高度为54.8m,2座楼梯间分别位于“一”字形内走廊的尽端,楼梯间形式和疏散宽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2600㎡,用途为餐厅、设备房;地上共14层,建筑面积为24000
某多功能建筑,建筑高度为54.8m,2座楼梯间分别位于“一”字形内走廊的尽端,楼梯间形式和疏散宽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2600㎡,用途为餐厅、设备房;地上共14层,建筑面积为24000㎡,用途为歌舞娱乐、宾馆、办公。该建筑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下列关于该建筑房间疏散门的设置中,错误的是()。
A 、九至十四层每层的会议室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为6m
B 、位于地下一层的一个建筑面积为50㎡、使用人数为10人的小餐厅,设置1个向内开启的疏散门
C 、位于三层的一个建筑面积为80㎡、使用人数为50人的会议室,设置2个向内开启的疏散门
D 、位于一层的一个建筑面积为60㎡、使用人数为16人的录像厅,设置1个向外开启的疏散门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疏散出口设置的基本要求。A正确,不小于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2.6 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烧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与楼板的相同。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烧体墙分隔。 7.2.7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8 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7.2.9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11 位于墙、楼板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 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6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7.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4 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 其它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除外)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4.5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7.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采用净宽度不小于0.9m、倾斜角度小于等于60°的金属梯兼作疏散梯。 7.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cm。 7.4.8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 7.4.9 高度大于10.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 梯不应, 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7.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4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 2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 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3.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8.4.1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4.1的规定 3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确定。 8.4.2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 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 3 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5 高层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0~40.0m。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 阀门应保持常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 7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内管道,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保证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8 允许直接吸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9 严寒和寒冷地区非采暖的厂房(仓库)及其它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设置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8.4.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干式消火栓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 2 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3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4 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5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6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 7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甲、乙类厂房、层数超过6层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体积大于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13.0m其它建筑,不宜小于7.0m 8 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9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10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8.4.4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 3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5 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8.4.5 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9 防烟与排烟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9.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 4 中庭 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 其它建筑中长度大于40.0m的疏散走道。 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9.1.5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9.1.6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0m/s 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0m/s。 9.2 自然排烟 9.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 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9.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 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9.2.3 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9.2.4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9.3 机械防烟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3.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
29
4.
小型池槽模板按构件外围体积以
m
3
计算,
池槽内、
外侧及底部的模板不另计算;
现浇大型
池槽模板分别按照基础、墙、板、梁、柱有关规定计算并按相应模板子目执行;预制混凝土小
型池槽模板按照外形体积以
m
3
计算。
三、预制混凝土模板工程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1.
预制混凝土及预制钢筋混凝土模板,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构件体积以
m
3
计算。
2.
预制混凝土漏花、刀花的模板制作工程量,按构件外围垂直投影面积以
m
2
计算。
四、砖胎膜按砖基础子目计算,砖模表面抹灰,砖模高度≤
1m
的按《深圳市装饰工程消耗
量标准》
(
2003
)
零星项目抹灰子目计,
砖模高度>
1m
的按
《深圳市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
(
2003
)
砖墙面抹灰子目计。
第十三章
脚手架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包括外脚手架、里脚手架、满堂脚手架、电动吊篮式脚手架、活动脚手架、电梯
井架、烟囱、水塔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等措施项目;适用于建筑、装饰工程中的脚手架工程。
二、本章各类脚手架子目均按钢管脚手架编制。
三、建筑用外脚手架是指单独为建筑物外墙外边线上所有构件及部位的整体结构、装饰工
程施工所需搭设的外脚手架。装饰用外脚手架是指单独为建筑物外墙外边线上所有构件的装饰
工程施工所搭设的外脚手架。
四、
同一栋建筑物不同高度部位的脚手架周转用材的使用时间不同,因此外脚手架按搭拆、
使用分别编制子目,脚手架搭拆及使用的时间规律如图
13-1
所示:
Q
(
脚手架投入量
)
60%
10%
3
0%
脚手架最大投入量
t
(
时间
)
底上部分施工起点
封顶
开始拆架
工程竣工
外脚手架全部周转材料在施工现场的加权平均使用天数为外脚手架的“有效使用天数”。
五、外脚手架分为综合脚手架、单排脚手架,外脚手架包括脚手架、平桥、斜桥、平台、
护栏、挡脚板等。建筑物的外脚手架区分不同的高度、用途
(
建筑用、装饰用
)
,分别按照相应
单排脚手架、综合脚手架子目计算。
六、里脚手架包括外墙内面装饰脚手架、内墙砌筑及装饰用脚手架、外走廊及阳台的外墙
砌筑与装饰脚手架、走廊柱、独立柱的砌筑与装饰脚手架、现捣混凝土柱、混凝土墙结构及装
饰脚手架费用。
七、满堂基础脚手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子目的
50%
执行。条形基础宽度大于
3m
,且深度大
于
1.5m
时,按满堂基础脚手架计算。
八、架空运输道,适用特殊施工环境,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子目以架宽
2m
为准,如架宽
大于
2m
时应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
1.20
;超过
3m
时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
1.50
。30
九、独立安全水平挡板和垂直防护架,是指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辆通道、人行
通道、临街防护和施工现场与其他危险场所隔离等防护。
十、超过
1.5m
宽以上雨蓬的檐口装饰线,如没有计算综合脚手架的,按单排脚手架计算
(
顶
层雨篷不适用
)
。十一、斜板、拱形板、弧形板屋面和架空阶梯的计算高度按平均高度。
十二、建筑物脚手架托架适用于高层建筑外脚手架沿建筑高度分区搭拆时的脚手架承托结
构,或者建筑物局部脚手架需要悬挑时的承托结构。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外脚手架工程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1.
外脚手架搭拆工程量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
(
包括凸出阳台
)
总长度乘以脚手架的搭设高度
计算搭设面积以
m
2
计算。门、窗洞口、空圈洞口等所占面积不扣除。
2.
外脚手架使用工程量按脚手架搭设面积乘以脚手架在施工现场的有效使用天数以
“
100m
2
²
10
天”为单位计算。
3.
脚手架搭设高度的确定。
(1)
有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
按照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的规定确定;
无施工组织设
计文件时,
可按平均的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与建筑物的顶板面的结构标高
(
有女儿墙时计至女儿墙
顶
)
的高度差,
再加上
1.5m
综合取定。
地下室外墙脚手架搭设高度为从设计室外地坪至底板垫层
底高度。
(2)
同一建筑物高度不同时按不同高度分别计算。
如果沿建筑物的顶层板外墙外边线的结构
标高
(
有女儿墙时计至女儿墙顶
)
出现不同时:
间断变化时
(
标高变化不连续,
如局部突出屋面的
楼梯间
)
可按不同高度分段计算脚手架的搭设高度;
连续变化时
(
如坡屋面
)
按照平均标高计算脚
手架的搭设高度。
(3)
当屋顶楼梯间、
设备房平面面积大于屋顶平面面积的三分之一时,
其脚手架工程量并入
整个建筑物,高度计至屋顶楼梯间、设备房顶板结构标高
(
有女儿墙时计至女儿墙顶
)
。(4)
当屋顶楼梯间、
设备房平面面积小于屋顶平面面积的三分之一时,
其脚手架工程量按其
自身高度单独计算,按相应高度的单排脚手架子目执行。
(5)
建筑物上部外墙缩入或者裙楼上部塔楼缩入时,
计算脚手架搭拆时应该分段计算搭设面
积,但搭设高度步距应统一自室外地坪标高算起。
(6)
裙楼外墙边线与塔楼外墙边线间的距离>
1.5m
的裙楼区段,
单独按规定计算该区段脚手
架,高度计至裙楼檐口
(
或女儿墙上表面
)
;当裙楼外墙边线与塔楼外墙边线间的距离≤
1.5m
的
裙楼区段,与该区段塔楼脚手架一并计算,高度计至塔楼檐口
(
或女儿墙上表面
)
。4.
单排脚手架与综合脚手架的区分。
(1)
当沿建筑物外墙外边线的建筑物脚手架的搭设高度小于
15m
时,按单排脚手架计算;大
于
15m
时,按综合脚手架计算。
(2)
建筑物上部墙体外边线挑出
1.5m
以上时,
按照上层的外墙外边线凹凸长度乘以建筑物总
高度计算外脚手架搭设面积;下部墙体缩入部分按照围护结构的垂直投影面积按相应自身高度
的单排脚手架计算。
(3)
凹入部分的采光开井:
当外口宽度
(
外墙结构间距
)
≤
3.5m
时,按凹入部分内侧外墙垂直
投影面积计算单排脚手架,采光井外口不论有无连梁,均与外墙一并计算综合脚手架;当外口
宽度
(
外墙结构间距
)
>
3.5m
时,
按凹入部分内侧外墙垂直投影面积以
m
2
计算综合脚手架,
采光井
外口有连梁的,与外墙一并计算综合脚手架,无连梁的不计算脚手架。
(4)
石墙砌筑不论内外墙,高度超过
1.2m
时,计算一面综合脚手架;墙厚大于
40cm
时,计算
一面综合脚手架及一面单排脚手架。
31
(5)
大型设备基础高度超过
2m
时,
按其外形周长乘以基础高度以面积
(
m
2
)
计算单排脚手架。
(6)
屋顶女儿墙内面超过屋面高度
1.2m
时,可按其内面垂直投影面积以
m
2
计算单排脚手架。
(7)
围墙高度超过
1.2m
时,按相应垂直投影面积以
m
2
计算单排脚手架,围墙单面装饰的按单
面计算,双面装饰的按双面计算。
5.
脚手架使用的有效使用天数的计算。
(1)
有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
地下工程的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
(
地下工程工期-土方开挖工期
)/2
地上工程的建筑用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
(
主体工程工期+开始拆架至工程竣工的间隔期
)
³
0.5
+封顶至开始拆架的间隔期
(2)
无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按照主体工程工期占地上工程工期的
60%
;装饰工程
工期占
30%
;封顶至拆架间隔时间占
10%
综合考虑。
地下工程的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地下工程工期
/4
地上工程的建筑及装饰用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地上工程工期³
0.55
地上工程的建筑用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地上工程工期³
0.40
地上工程的装饰用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地上工程工期³
0.15
6.
建筑物脚手架托架的使用工程量按照托架搭拆的总长度以“
10m
²
10
天”为单位计算。托
架的搭拆不再单独列项。
二、建筑物里脚手架的工程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1.
建筑里脚手架包括建筑物外墙凹凸外边线
(
包括挑出的阳台、走廊、檐廊
)
以内的所有砌
筑、混凝土浇捣、垂直面装饰项目用脚手架。
2.
建筑里脚手架区分不同的层高、
建筑类型,
按建筑面积以
m
2
计算。
当层高超过
3.6m
时,
每
增加
1.2m
,计一次增加费用,增加不足
0.6m
的部分不计。在有满堂脚手架搭设的部分,相应里
脚手架乘以系数
0.5
计算。
里脚手架增加层=
(
层高-
3.6m)/1.2m
3.
房上的框架结构形式的钢筋混凝土棚架,
可按棚架的水平投影面积以
m
2
计算,
执行里脚手
架子目乘以系数
0.5
。三、满堂脚手架的工程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1.
层高超过
3.6m
的天棚装饰可计满堂脚手架,工程量按主墙间净空面积以
m
2
计算。层高超
过
5.2m
时,每增加
1.2m
,计一次增加费用,增加不足
0.6m
的部分不计。
满堂脚手架增加层=
(
层高-
5.2m)/1.2m
2.
基础混凝土浇捣用满堂脚手架工程量按基础底面积以
m
2
计算,
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子目的
50%
计算。
3.
地下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池或化粪池的脚手架应按以下规则计算。
(1)
钢筋混凝土底板宽度超过
3m
以上时,
可按满堂钢筋混凝土基础计算满堂脚手架,
即按其
底板面积以
m
2
计算满堂脚手架,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子目的
50%
计算;
(2)
钢筋混凝土池壁内、外侧脚手架可按其侧壁外围面积以
m
2
计算单排脚手架。
四、
建筑物电动吊篮的工程量按按其施工对象所覆盖的面积以
m
2
计算。
其中单个面积大于
1m
2
的孔洞所占的面积要扣除。
五、建筑物活动脚手架适用于独立于建筑物建筑面积以外且未依附于建筑外墙的建筑附属
部分施工所需要的脚手架工程,或者用于建筑物内局部单独承包时的脚手架工程的计算。工程
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1)
墙体砌筑或装饰用活动脚手架按墙体的面积以
m
2
计算;其中砌筑用计单面,装饰用按照
双面计算。
(2)
柱混凝土浇捣或者装饰用活动脚手架按柱断面周长加
3.6m
后乘以柱高所得面积以
m
2
计
算。
(3)
天棚面装饰及修整用脚手架按主墙间的净空面积以
m
2
计算。
32
六、电梯井架的工程量按电梯井的座数以座计算,高度为电梯井底板面到顶板底的高度。
如±
0.00
以上不同施工单位施工需分别计算时,上盖仍按座计算,高度步距从电梯井底起计,
±
0.00
以下则按井内净空周长乘井底至±
0.00
高度计算,套单排脚手架。
七、构筑物脚手架的工程量按构筑物的座数以座计算,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构筑物顶结构最
高点的高度差。
八、架空运输脚手架工程量按搭设长度以
m
计算。
九、建筑物安全挡板的工程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1.
有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搭设面积以
m
2
计算。
2.
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
按照每层安全挡板的支设面积乘以支设层数以
m
2
计算。
其中每
层安全挡板的支设面积为建筑物外墙的凹凸总长度加
16m
后乘以
2
的面积;
支设层数按每
3
层或
9m
设一层计算
(
高度在
3
层或
9m
以内不设
)
。十、
独立安全水平挡板工程量按搭设宽度乘以搭设长度以计算面积以
m
2
计算。
垂直防护架的
工程量按搭设高度乘以搭设长度计算面积以
m
2
计算。
十一、
建筑物脚手架上安全网挂设的工程量按实挂面积以
m
2
计算;
脚手架外水平及斜安全网
挂设的工程量按挂设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以
m
2
计算。围尼龙编织布工程量按实搭面积以
m
2
计算。
第十四章
建筑物垂直运输
说
明
一、本章包括建筑物垂直运输及构筑物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垂直运输
费的计算。
二、建筑物垂直运输说明。
1.
建筑物垂直运输是指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单位工程的全部工程项目
(
包括与建筑工程一同
发包的装饰工程项目,如门窗、楼地面、内外墙、天棚装饰等项目
)
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消
耗量。其中不包括机械的场外往返运输、一次安拆及路基铺垫和轨道铺拆等的费用,包括建筑
物超高降效而需增加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不包括建筑物基础及其以下施工工程所需的垂直运
输机械台班。
2.
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结构顶面的高度。
(1)
当设计室外地坪有不同标高时,
檐高的计算起点是以离垂直运输主机安装点最近的设计
室外地坪标高点为准。仅安装有卷扬机的,以卷扬机井架为主机安装点。同时安装有卷扬机和
塔吊的,以塔吊为主机安装点。安装有多台主机的,其檐高按其平均值计算。
(2)
当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楼梯间、
电梯间、
设备房的平面面积大于屋顶平面面积的三分之
二时,檐高计至屋顶楼梯间、电梯间、设备房结构顶面,否则不计。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女儿
墙、栏杆不计入檐高之内。
3.
檐高在
3.6m
以内的单层建筑以及无上部建筑的单层地下室,不计算垂直运输费。
4.
本章子目按建筑物檐高或层数
(
包括地面以上层高
2.2m
以内的技术层
)
为指标进行划分。
檐高达到上限而层数未达到上限时,以檐高为准;层数达到上限而檐高未达到上限时,以层数
为准。
5.
当采用泵送混凝土时,垂直机械费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
0.8
。6.
单独承发包地下室工程时,按檐高
24
米以内标准以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垂直运输费。单
独承发包上部工程时,可按本章计算规则二次计算垂直运输费,并扣减单独承发包地下室工程
时己计算的地下室工程垂直运输费的
70%
。二
.
构筑物垂直运输说明。
33
构筑物的檐高是指从设计室外地坪到构筑物的顶面的高度。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垂直运输,区分不同的建筑物檐高,按建筑面积以
m
2
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面
积计算规则”规定计算。
二、计算建筑物垂直运输费时,同一单位工程中塔楼、裙楼、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划分及檐
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塔楼
(
单栋或多栋
)
与裙楼
(
或地下室
)
的水平投影面积之比>
2/3
时,
其裙楼
(
或地下室
)
的
建筑面积并入塔楼建筑面积内按塔楼檐高标准计算垂直运输费。其中,当有多栋不同高度的塔
楼时,分别按各栋塔楼檐高标准计算垂直运输费;其周边裙楼和地下室建筑面积的划分,有沉
降缝、伸缩缝或后浇带的以缝或带为界,没有缝或带的以其外墙间最短距离处的中线为界。
2.
塔楼
(
单栋或多栋
)
与裙房
(
或地下室
)
水平投影面积之比≤
2/3
时,
塔楼水平投影面积以外
的裙房
(
或地下室
)
部分建筑面积,按其自身檐高标准计算垂直运输费,低于最低檐高标准的按
最低檐高标准计算。塔楼水平投影面积以内的裙房
(
或地下室
)
部分建筑面积并入塔楼建筑面积
内按塔楼檐高标准计算垂直运输费。
三、构筑物垂直运输按座计算。超过规定高度时,再按每增高
1m
子目计算,其高度不足
1m
时,
亦按
1m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