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油品装卸码头设置的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m。

油品装卸码头设置的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m。

发布时间:2023-02-19 22:44:20

油品装卸码头设置的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A 、30

油品装卸码头设置的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m。

B 、40

C 、50

D 、10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装卸码头的防火设计要求。

甲、乙类油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他设施与油品码头的间距不应小于40m。

本题答案:B。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设置的。建筑物起火后,其内部的火势在热对流和热辐射作用下迅速扩大,在建筑物外侧则会因强烈的热辐射作用对周围建筑物构成威胁。因此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的确定应考虑如下因素:厂房的防火间距规定:除了上表规定中的,还有一些特殊说明:

(1)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2)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规定减少2m。

(3)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

(4)为丙丁戊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厂房应按民用建筑规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6m。

(5)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6)两座丙丁戊厂房相邻两座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上表减少25%。(7)丙丁戊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因符合以下规定:当较高一面外侧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物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耐火等级不限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门窗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侧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来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以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8)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上表规定的其他建筑贴邻。(9)两座一二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10)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11)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耐火等级可以四级确定。(12)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对储罐一面4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13)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14)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易小于上述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时,其

丙戊类厂房间距离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2)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3)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4)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8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造。(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8)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9)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10)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11)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厂房和仓库(3)

3.8.3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7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注:

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油品装卸码头设置的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

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注:

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³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注: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 容积不大于20m³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3.2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油品装卸码头设置的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m。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³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4.3.3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温馨提示:
本文【油品装卸码头设置的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m。】由作者 消防工程师考试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