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的是( )。
A 、买卖合同
B 、运输合同
C 、借款合同
D 、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B】
在上述四种合同都可以留置,
但在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上,强调是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担保法》将留置限定在加工承揽、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上,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中作了扩大,将债权人对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扩大至有牵连关系。
《物权法》于2007年实施后,将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界定为: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因此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来实施。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四条采取了所谓的法定留置原则,即一方面留置权只能适用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形,另一方面合同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应由法律规定。这样一来,导致我国的留置权只能适用于五类合同债权的担保,即只有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享有留置权。除此之外,其他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都不享有留置权。
但是,《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的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样就意味着,债权人对于“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享有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显然就被大大扩张了。不仅债权人依据合同关系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被留置,而且债权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也可以被留置,如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占有的他人的动产,当受益人不偿付管理人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时,管理人也有权留置该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