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甲施工企业与乙水泥厂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并由丙公司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担保该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是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水泥厂供货后,甲施工企业迟迟不付款。那么,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

甲施工企业与乙水泥厂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并由丙公司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担保该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是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水泥厂供货后,甲施工企业迟迟不付款。那么,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

发布时间:2023-02-19 23:40:03

甲施工企业与乙水泥厂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并由丙公司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担保该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是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水泥厂供货后,甲施工企业迟迟不付款。那么,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为( )。

A、一般保证

甲施工企业与乙水泥厂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并由丙公司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担保该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是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水泥厂供货后,甲施工企业迟迟不付款。那么,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

B、效力待定保证

C、连带责任保证

D、无效保证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甲施工企业与乙建材供应商签订水泥采购合同,价款五万,乙建材供应商将两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甲

你好!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乙将2万元的债券转让给了丙且通知了甲,债权转让实现。因此,甲有向乙偿还剩下3万元款项的义务,乙对甲享有3万元的债权;而甲也有向丙偿还2万元的义务,丙享有这2万元的债权。因此,可以说乙、丙都是债权人。

另外,你提到的理解也是对的。可能只是题目说的不严谨吧,严格来说:甲也是债权人,是货物给付这一行为的债权人,因为他享有向乙要求供应水泥的权利,但不是金钱债务的债权人。正如你所说,买卖双方互为债权人、债务人 没问题。

希望对你有用!

一份法律课题求解

2005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5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6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05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检验原材料时,发现原材料质量不合格,B公司本拟向A公司提出原材料质量问题,但考虑到双方关系不错,遂决定先安排生产,原材料质量问题以后再说。2006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检验后发现这批门窗有质量问题,但仍能勉强使用,遂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

2006年3月1日,B公司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与其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虽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甲施工企业与乙水泥厂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并由丙公司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担保该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是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水泥厂供货后,甲施工企业迟迟不付款。那么,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何为加工承揽合同,它有哪些特征?

2. 已交付的60%的门窗的质量存在问题,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 C公司可否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4. 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说明理由。

5. 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 本案纠纷当事人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求各位法律高手详细解释,小弟在此谢过,有点难度哦。)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担保法》第19条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对现行规定进行了调整,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对于一般保证而言,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的保障力度更大,金融机构在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普遍会将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甲施工企业与乙水泥厂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并由丙公司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担保该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是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担保方式。水泥厂供货后,甲施工企业迟迟不付款。那么,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保证担保制度,民法典有七项调整(律师信箱)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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