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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中位于锚地上游的装卸丙类油品的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m。

发布时间:2023-02-20 02:10:15

海港中位于锚地上游的装卸丙类油品的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m。

A 、50

海港中位于锚地上游的装卸丙类油品的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m。

B 、100

C 、150

D 、20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的是装卸码头的防火设计要求。海港或河港中位于锚地上游的装卸甲、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装卸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烟台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港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烟台港及其附近水域(以下简称本港)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第三条 交通部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港务监督是对本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航行和停泊第一节 进、出港第四条 外国籍船舶以及中国籍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进出本港,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进出港审批手续,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中国籍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进出本港,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第五条 进入本港的外国籍船舶和五百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应在预计抵达本港四小时之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船名、国籍、来自港、船长、吃水、载货、预计抵港时间等。第六条 一切中外籍船舶均可经北水道进出本港;三千总吨以下或吃水小于七米的船舶亦可经东水道进出本港。第七条 外国籍船舶在本港下列水域内航行、移泊,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一)锚地与码头、装卸点之间;

(二)锚地内及各锚地之间;

(三)码头泊位之间移位一个船长及以上。第八条 除经主管机关许可外,引航员引领外国籍船舶进出本港时,必须在引航检疫锚地登离船。第九条 船舶在本港航行、移泊和作业时,除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船籍国国旗外,还应按有关规定显示相应的旗号、灯号。第十条 船舶锚泊后或由锚地启航前,应及时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第九频道向主管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位置、锚泊时间或起锚时间、来自港或航向港等。第十一条 航行于本港与成山头、大连、长山水道之间的船舶,在警戒区附近水域,可使用相应的推荐航线。第十二条 五百总吨及以上或装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进出东、西港区时,应分别沿东、西港区主航道行驶。第十三条 五百总吨以下或未装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进出东港区时,必须在东阻浪堤北灯桩与西阻浪堤东灯桩之间水域靠右侧通过,进港船应让出港船;进出西港区时,应分别沿西港区主航道右侧和左侧边缘以外水域航行。第十四条 船舶穿越主航道或水道时,应以与主航道或水道接近直角的航向穿越,并不得在距离正在水道或航道内航行的船舶船艏两链以内通过。第十五条 五百总吨以下的船舶在东、西港区内航行,应避让正在航行或正在靠离码头的五百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第十六条 船舶在东、西港区内航行时,严禁追越。第十七条 船舶在东、西港区内航行时,航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六海里,高速船艇不得超过每小时九海里;在港界线之内其它水域航行时,不得超过每小时九海里,高速船艇不得超过每小时十六海里。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不免除船舶未按当时情况下使用安全航速的责任。第十八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移泊时,船上的附属艇筏、吊杆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靠泊作业时,不得伸出外舷。第十九条 除协助船舶靠离泊作业外,拖船拖带船舶或物体时,在东、西港区内只限旁拖一艘或一件,禁止尾拖;在其它水域内拖带,自拖船船尾至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尾部的总长度不得超过三百米。第二节 停泊第二十条 本港第一引航检疫锚地和避风锚地供五百总吨以下的船舶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锚泊;第二引航检疫锚地供各类船舶锚泊;油轮过驳锚地限于过驳作业的油轮锚泊。第二十一条 船舶锚泊期间,在船船员不得少于各部门船员的三分之二。

船舶在码头停泊期间,在船船员不得少于各部门船员的三分之一,船长与大副,轮机长与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遇有恶劣天气等紧急情况,全体船员必须立即回船,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停泊期间,所用的舷梯必须稳固,并设置栏杆和安全网,夜间应有足够亮度的照明,两舷可能影响他船、码头或人员上下的出水口应加盖复罩。第二十三条 除紧急情况外,禁止船舶在锚地之外的水域锚泊。二百总吨以下船舶在东港区四号、五号灯浮标连线以东水域锚泊时,应在距各专用码头岸壁二百米之外锚泊。

散装易燃液体码头应当如何布置?

散装易燃液体船一般设置独立的散装易燃液体装卸码头和作业区,且应当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带和下游。当散装易燃液体装卸船与其他货物装卸船共用一个码头时,两者不能同时作业。散装易燃液体码头的建造依水域的不同应当有所区别。对于内河装卸散装易燃液体的码头,应当与其他客运、货运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及桥梁等建(构)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尽可能设置在上述的下游地带。如果确有困难时,可以设在上游,但应当有可靠的安全设施。对于海港以及河口港装卸散装易燃液体的码头不宜与其他码头建在同一港区水域内;如确有困难必须建在同一港区水域内时亦应当有可靠的安全设施。这是因为散装易燃液体码头、散装易燃液体船与工作船和其他码头等建(构)筑物在防火管理上要求不同。如同靠一个码头或防火间距小,不安全,所以必须分开布置,并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止火灾时危及其他码头或场所的安全。

海港中位于锚地上游的装卸丙类油品的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m。

(1)散装易燃液体码头与相邻的其他码头、工作船舶码头和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10的规定。

表5-10 散装易燃液体码头与相邻的公路、铁路桥梁或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单位:m)

注:①散装易燃液体码头与相邻其他码头的防火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②受潮流影响产生往复流的河段或港务监督(航政)部门规定的感潮河段属河口范围。

③对于停靠小于500t散装易燃液体船的码头,表中的防火距离可以减少50%。

(2)散装易燃液体码头之间或散装易燃液体码头相邻两泊位船舶的安全距离,见表5-11。

表5-11 散装易燃液体码头之间或散装易燃液体码头相邻两泊位船舶的安全距离

注:①船舶安全距离系指相邻散装易燃液体泊位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②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③当船舶在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停靠时,可以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类散装易燃液体的泊位,船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m。

(3)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见表5-12。

表5-12 油品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

注:表中安全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4)装卸散装易燃液体码头与相邻港口客运码头的安全距离见表5-13。

表5-13 装卸散装易燃液体码头与相邻港口客运码头的安全距离

海港中位于锚地上游的装卸丙类油品的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m。

注:①装卸散装易燃液体码头与相邻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②受潮流影响产生往复流的河段属河口范围。

③仅停靠小于500t油船的油码头,安全距离可以减少50%。

(5)锚地和固定停泊场距沿海或者内河上游散装易燃液体码头应当满足规定的安全距离。由于散装易燃液体码头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出现着火或跑油,尤其是上游码头着火,散装易燃液体就会飘浮在水面上顺流而下形成迅速蔓延的大火;此外,流出的散装易燃液体不仅遇明火极易引起火灾,同时挥发的散装易燃液体蒸气还极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而发生爆炸,对下游的码头、建(构)筑物构成威胁,加之在水上灭火又比较困难,并且考虑到一旦发生事故需有一缓冲时间,便于采取应急措施,因此锚地和固定停泊场距沿海或内河上游散装易燃液体码头应当有不小于1000m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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