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施工中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可以发出()。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施工中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可以发出()。

发布时间:2023-02-20 06:55:52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施工中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可以发出()。

A 、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施工中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可以发出()。

B 、吊销企业资质证书通知单

C 、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单

D 、企业资质降级通知书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求全面

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求全面

答:先讨论一下,我认为用“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又妥!因为有技术质量监督局和建筑(设)质量监督站之分,显然您的题问的是后者。它是亊业单位!在亊业单位改制中他列入执法类。但它没有政政权力,更无权“签发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单”,资质证是只有发证单位才有收缴资质证书的资格。所以要把题首的“政府”两字拿掉!

早年我在建筑质量质量监督站(已退休十余年),它的宗旨是:监、帮、促。参加图纸会审(本县图纸存在的问题基本上是建筑质量监督单位提出的),施工单位通知质量监督单位,钢筋自查结束,请某日来检查,建筑质量监督单位答应几号或当日,下工地查对钢进货单合格证、试验报告,符合要求的,拿着结构图和建筑图,按结构图对实物逐根梁、板一一核查,并对照建筑施图上部布置,本层的梁配筋是否有问题(凭长年积累的工作经验验),有怀疑直接请设计到现场或进行复核计算(核查一个层面,要化半天),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则发整改通知单,需施工、业主签字并要求业主按条督促整改好后再进行混凝土浇筑。实在不象话的局部暂停、整改(因建筑质量质量监督站无通知工地施工的停工权),参加工程峻工验收、审查全部工程资料,得出工程峻工质量结论:合格还是优良由它评定发证。

自我退休前一、二年,建筑(设)质量监督站退出在对工程质量的合格、优良评定发证。且只有在备案表中有一份质量监督报是盖章的。其余不签字、不盖章。

现在它应是一个无责、无权的的单位。只要完成行政部门委托的的工作,起到政府监督的作用,监督施工过程行为是否符合程序,工程质量中是否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出现,一旦发现要发整改通知单,在参加工程峻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提出整改或要进行二次验收。但现在实际施工中,我观之已建筑(设)质量监督站,似站错位,不该管的死死不肯放(说穿了不是为工作,是为了一个“权”字)。资料上不签字、不盖章它还有什责任、和权力?若是政府监督,则应把捡查、抽查出来不合格的工程或局部不合格的分部、分项要向社会公布。促使建筑工程不出或少出“豆腐渣”工程倒是责职。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产市政公用工程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质量标准,把住质量关。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对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第五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煤气、热力、园林、路灯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构筑物。

(二)大、中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

(三)在住宅小区、单位庭院等按规定应列入质量监督的市政公用工程。

(四)生产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人行步道板、边石、界石、混凝土管、沥青及沥青混合料等制品。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

(二)施工企业计划任务书。

(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工程承包合同书。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施工中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可以发出()。

(五)经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部门审定的施工图和概(预)算书等。第七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制品的企业,要在每年三月末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手续。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经批准的年度生产计划。第八条 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审查后符合委托监督规定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进行监督管理,并按规定收取质量监督管理费。第九条 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要持证对工程和工程制品的施工生产过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并填写《中间质量监督检查表》。

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要分别发出《质量问题通知书》、《质量低劣警告通知书》,限期改正。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由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核验,评定质量等级。未经核验或经核验未达到质量标准的,不准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生产市政公用工程制品,经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或使用。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单位、工程制品的生产企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或越级施工、生产。

(二)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三)不按规定标准施工和生产。

(四)拒绝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一)有缺陷或隐患,返工损失费在五千元和五千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二)有严重缺陷或隐患,返工损失费在五千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三)部分倒塌、断裂、沉陷,重伤二人以上、死亡一人以上的,为恶性质量事故。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因设计造成的,由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因施工造成的,由施工单位提出意见,征得设计、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处理。

对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发生争议时,由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调解。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或恶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要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会同设计、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经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后处理。第十六条 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市政公用工程和工程制品的质量。

(三)认定、评定市政公用工程和工程制品的质量等级。

(四)督促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单位和工程制品的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施工中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可以发出()。

(五)培训、考核和认定市政公用工程和工程制品的质量检查、试验、化验人员。

(六)评定和推荐优质市政公用工程和工程制品。

(七)调解仲裁质量纠纷。

(八)参与处理重大、恶性质量事故,审查企业资质和鉴定新产品、新技术。

温馨提示:
本文【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施工中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可以发出()。】由作者 一建题库收集者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