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 )m;丁、戊类不应小于( )m。
A 、5;
3、
B 、6;
4、
C 、4;
6、
D 、3;
5、
【正确答案:B】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 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戌类不应小于4m。
储存甲、乙类危险品的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0m的防火间距;与民用建筑、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屋外变配电站,以及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的要求。危险品化工、试剂仓库的四周应当建造耐火、不燃的实体围墙,并与库区内的建筑物保持不小于5m的防火间距。围墙两侧建筑物亦应当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甲、乙类库房内不应当设置铁路线。
表4-5 危险品仓库与其他建构筑物、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和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①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当本表甲类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的储量不超过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库房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 m。
②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A,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不小于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③两座乙类危险品库房较高一面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表4-5规定的面积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④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照表3-12减少2m。
⑤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⑥当丁、戊类危险品库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丙类仓库消防要求
(一)耐火等级
1、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三)防火间距
1、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扩展资料
丙类仓库判断依据
丙类仓库只有两项物品限制,一个是固体一个是液体,两类物品在形态和危险性上有差异,故丙类仓库同样细分为【丙一类】、【丙二类】。
丙类有液体也有固体,液体闪点高不易挥发,固体会燃烧并且移走货源还会继续燃烧。
丙一类仓库判断依据——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
丙二类仓库判断依据——可燃固体
丙类仓库可存物品
丙二类仓库存储物品十分广泛,可供多个领域使用。主要存储物品如下: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粒径大于或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黄,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等。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2)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3)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4)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8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造。(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8)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9)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10)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11)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