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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按承包人的实际支出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同时另外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管理费和商定的利润的合同方式,称为()。

发布时间:2023-02-20 07:27:22

成本费按承包人的实际支出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同时另外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管理费和商定的利润的合同方式,称为()。

A 、总价合同

成本费按承包人的实际支出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同时另外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管理费和商定的利润的合同方式,称为()。

B 、单价合同

C 、成本加利润合同

D 、成本加酬金合同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合同方式的固定总价包干和固定总价加风险系数包干有何区别?

固定总价,又称“闭口价”、“包死价”。提到固定总价风险,大部分人都会提及“低价中标”,但事实上固定总价风险的本质并不是投标报价低,而是承包商由此承担全部“量”和“价”的风险。

1

首先,承包商“价”的风险。对于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其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2

其次,承包商“量”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人往往只提供设计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发包人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由此,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一、风险来源

对于固定总价的风险来源,这里主要以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两种工程管理模式进行具体分析:

工程总承包模式项目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依据可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在满足“雇主要求”条件下,依靠技术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进行设计,并以设计为核心完成采购和施工。在固定总价模式下,承包商存在以下风险:

1

投标报价风险。承包商依据可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投标报价,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其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其投标报价是根据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并依据自身经验作出的。对于大部分承包商而言,其更加擅长也更有经验进行施工图设计下的投标报价,而基于可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甚至“雇主要求”所作的投标报价,由于缺乏经验,容易出现投标价格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价格过高则不中标,价格过低则亏损。

2

设计能力风险。传统施工单位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后,设计工作由自身完成的较少,绝大多数项目设计要么投标时即与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要么设计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有时甚至是业主指定设计单位。鉴于目前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费用单独计取,因此在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模式下,往往出现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只管满足雇主要求,而不顾承包商的施工成本的情形,由此造成设计与造价脱离、固定总价“包不住”的风险,设计进度迟延风险,甚至出现有的承包商技术能力不足、设计及工程不能满足质量验收等问题。

3

变更计价风险。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设计确认前,如发生变更、项目基础资料及现场障碍资料的变化等情形,承包商应及时据此申请变更计价;在设计确认后,承包商按图施工,设计是施工的进度、成本管理的基础,在设计确认后施工过程中,若因业主的原因导致经确认的设计发生变更,承包商可申请变更计价。因此,承包商要高度重视设计的业主确认工作,并以此作为变更计价方式的重要分割点。

4

市场涨价风险。固定总价往往约定人材机的涨价风险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包死在固定总价内。

5

项目验收风险。与一般房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不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验收更为复杂,除了项目验收满足规范要求外,有的项目还涉及试车、试运行环节。

施工总承包模式项目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按照设计要求和雇主要求完成合同内自施部分施工,并协助业主对指定分包、甲供材和平行发包部分(如有)进行总承包服务和管理。

该等模式下,除了上述提及的投标报价风险、市场涨价风险外,其他风险还包括如:设计责任;专业工程;对第三人损害;地质条件;对甲供材、指定分包、平行发包的质量及进度责任等。

二、条款效力

当合同中约定了固定价格条款,应当如何认定效力及如何突破呢?

固定总价条款与“清单规范”

有人主张可以以“清单规范”突破固定总价条款。其主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等。

笔者认为,该主张较难实现。因为清单计价规范本身一般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清单计价规范效力一般也是低于合同的,只有当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条款才不适用。因此,合同中的固定总价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冲突时,一般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且其解释顺序、效力高于固定总价条款,此时清单规范才能突破固定总价条款。

固定总价条款与“显失公平”

有人主张可以以“显示公平”突破固定总价条款,其主张: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而笔者认为,该等主张不成立。发包人招标时已经就项目相关风险和招标要求进行提示,投标人是在知晓项目招标要求的情况下自愿应标的;而且,签订合同时,约定固定总价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结果的一种预判与风险“闭口”,未来实际结算价格可能高于闭口总价,也可能低于闭口总价,是一种约定风险的承担,不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故该等主张不能突破固定总价条款的约定。

固定总价条款与“情势变更”

有人主张可以以“情势变更”突破固定总价条款,其主张:

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规定:“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根据如上相关规定可知,法院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而且,其在司法判例中也较为少见,该等主张较难实现。

综上分析,由于建设工程计价采用市场竞争与调节机制,所以合同固定总价条款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仍然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因此,固定总价的突破原则以重新协商计价,进行合同变更为宜,介于此,固定总价条款有效约束的前提下,其风险应对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风险应对

抓投标询价

1

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要提升自身“概预算”水平,在项目仅有可研、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时,对工程项目进行准确估价。

2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厘清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关系、业主指定品牌的投标价与采购价差异、承包商自选品牌的投标价与采购价的差异等情况。

抓设计确认

固定总价,很多情况下,其价款确定但施工内容未必确认。因此,承包商要尽快确定施工内容,即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业主确认。若设计不能“定型”,则成本不能固定,业主变更不明显,加之突破固定总价本身存在难度,所以设计的迟迟不定,对承包商极为不利。同时,笔者认为,设计确认之后的变更,应按照施工总承包的变更计价处理。

抓承包范围

重点关注:项目前期的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发展策划、建设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工程勘察、总体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采购和施工;试运行和生产运营组织;项目维护及物业管理等内容。

抓风险范围

1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风险:包含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

2

办理施工相关许可:包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

3

移交施工工作面的时间和质量风险;

4

施工条件风险:临时水电、临时用地、道路交通等;

5

基础资料风险:地质勘察资料、地下障碍资料、周边管线资料、设计资料等提供时间和准确性;

6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等资料的提供时间和准确性;

7

人、材、机价格调整;

8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工程变更;

9

成本费按承包人的实际支出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同时另外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管理费和商定的利润的合同方式,称为()。

工程量增减。

抓概算控制

承包商应明晰项目概算金额,在施工过程中合理控制建设规模,避免项目超概;若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项目超概,承包商应在过程中要求业主予以确认并要求业主去调整概算。

施工工程的承包方式都有哪几种

1.工程承发包方式分类

工程承发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形式。

从承发包的范围、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合同计价方法、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等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工程承发包方式进行不同分类,其主要分类如下:

(1)按承发包范围(内容)划分可分为:建设全过程承发包;阶段承发包和专项(业)承发包。阶段承发包和专项承发包方式还可划分为: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3种方式。

(2)按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划分可分为:总承包;分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和直接(3)按合同计价方法划分可分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4)按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划分可分为:计划分配;投标竞争;委托(协商)承包和指令承包。

2.按承发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发包方式

(1)建设全过程承发包又称统包、一揽子承包、交钥匙合同。它是指发包人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竣工期限或对其他重大决策性问题做出决定。

承包人就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职工培训、竣工验收,直到投产使用和建设后评估等全过程。

实行全面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和必要时被吸收参与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的发包人的部分力量,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

建设全过程承发包,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由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要求工程承包公司必须具有雄厚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通常由实力雄厚的工程总承包公司(集团)承担。

这种承包方式的优点是由于专职的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可以充分利用其丰富的经验,还可进一步积累建设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工期并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2)阶段承发包它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就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或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进行发包承包。

例如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由施工企业承担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由设备安装公司承担设备安装任务。其中,施工阶段承发包,还可依承发包的具体内容,再细分为以下3种方式:

①包工包料即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由承包人负责。其优点是便于调剂余缺,合理组织供应,加快建设速度,促进施工企业加强企业管理,精打细算,力行节约,减少损失和浪费。

有利于合理使用材料,降低工程造价,减轻了建设单位的负担。

②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人只负责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余部分材料由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负责供应。

③包工不包料又称包清工,实质上是劳务承包,即承包人(大多是分包人)仅提供劳务而不承担任何材料供应的义务。

(3)专项承发包

它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就某建设阶段中的一个或几个专门项目进行发包承包。专项承发包主要适用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辅助研究项目。

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供电系统、空调系统及防灾系统的设计;施工阶段的深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通风设备和电梯安装。

建设准备阶段的设备选购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等专门项目。由于专门项目专业性强,常常是由有关专业分包人承包,所以,专项发包承包也称为专业发包承包。

3.按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划分承发包方式

(1)总承包简称总包,是指发包人将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或某几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人承包。

该承包人可以将在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若干专业性工作,再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人去完成,并对其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各专业承包人只同总承包人发生直接关系,不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关系。

总承包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建设全过程总承包;二是建设阶段总承包。

建设阶段总承包主要分为: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施工、设备采购总承包;投资、设计、施工总承包,即建设项目由承包商贷款垫资,并负责规划设计、施工,建成后再转让给发包人。

投资、设计、施工、经营一体化总承包,通称BOT方式,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投资,承包人不仅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而且建成后还负责经营几年或几十年,然后再转让给发包人。

采用总承包方式时,可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将工程总承包任务发包给有实力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公司、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大建筑公司等承担。

(2)分承包简称分包,是相对于总承包而言的,指从总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分包某一分项工程,如屋面防水、室内装修等分项工程,或某种专业工程,如钢结构制作和安装、电梯安装、卫生设备安装等。

分承包人不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关系,而只对总承包人负责,在现场上由总承包人统筹安排其活动。

分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不能是总承包范围内的主体结构工程或主要部分(关键性部分),主体结构工程或主要部分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分承包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总承包人可以直接选择分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与之订立分包合同。

二是总承包合同未约定的分包,须经发包人认可后总承包人方可选择分包人,与之订立分包合同。可见,分包事实上都要经过发包人同意后才能进行。

(3)独立承包它是指承包人依靠自身力量自行完成承包任务的承发包方式。此方式主要适用于技术要求比较简单、规模不大的工程项目。

(4)联合承包它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指发包人将一项工程任务发包给两个以上承包人,由这些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

联合承包主要适用于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参加联合的各方,通常是采用成立工程项目合营公司、合资公司、联合集团等联营体形式。

推选承包代表人,协调承包人之间的关系,统一与发包人(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加联营的各方仍都是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只是就共同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事先达成联合协议,以明确各个联合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包括投入的资金数额、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派遣、机械设备种类、临时设施的费用分摊、利润的分享以及风险的分担等。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采取联合承包的方式,优越性十分明显,其表现在:它可以有效地减弱多家承包商之间的竞争,化解和防范承包风险。

促进承包商在信息、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互相取长补短,有助于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增强共同承包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的能力,增加了中大标、中好标、共同获取更丰厚利润的机会。

(5)直接承包它是指不同的承包人在同一工程项目上,分别与发包人(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对发包人负责。

各承包商之间不存在总承包、分承包的关系,现场上的协调工作由发包人自己去做,或由发包人委托一个承包商牵头去做,也可聘请专门的项目经理去做。

4.按合同计价方法划分承发包方式

(1)固定价合同所谓固定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固定价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两种。

①固定总价合同它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

所以,固定总价合同在确定合同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固定总价合同在签订时也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这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通常适用于规模较小且施工图齐全、风险不大、技术简单、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的工程。

这类合同价可以使发包人对工程总开支做到大体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资金的使用。但对承包人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意外困难等。

②固定单价合同它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价合同

①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总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

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做相应调整。可调价合同使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

②可调单价合同

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做调整。

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成本加酬金(费用)合同

又称成本补偿合同,它是指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结算外,发包人另加上商定好的一笔酬金(总管理费和利润)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承发包方式。

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以及各项独立费等。其主要的做法有:成本加固定酬金;成本加固定百分数酬金;成本加浮动酬金;目标成本加奖罚。

①成本加固定酬金

这种承包方式工程成本实报实销,但酬金是事先商量好的一个固定数目。这种承包方式,酬金不会因成本的变化而改变,它不能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但可鼓励承包商为尽快取得酬金而缩短工期。

②成本加固定百分数酬金

这种承包方式工程成本实报实销,但酬金是事先商量好的以工程成本为计算基础的一个百分数。

这种承包方式,对发包人不利,因为花费的成本越大承包商获得的酬金就越多,不能有效地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现在这种承包方式已很少被采用。

③成本加浮动酬金

这种承包方式的做法,通常是由双方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然后将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与预期水平相比较,如果实际成本恰好等于预期成本,工程造价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

如果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成本,则增加酬金;如果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成本,则减少酬金。采用这种承包方式,优点是对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都没有太大风险,同时也能促使承包商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

缺点是在实践中估算预期成本比较困难,要求承发包双方具有丰富的经验。

④目标成本加奖罚

这种承包方式是在初步设计结束后,工程迫切开工的情况下,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适当的概算单价表编制概算,作为目标成本,随着设计逐步具体化,目标成本可以调整。

另外以目标成本为基础规定一个百分数作为酬金,最后结算时,如果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并超过事先商定的界限(例如5%),则减少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也有一个幅度界限),则增加酬金。

此外,还可另加工期奖罚。这种承发包方式的优点是可促使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而且,由于目标成本是随设计的进展而加回暖以调整才确定下来的,所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都不会承担多大风险。

缺点是目标成本的确定,也要求发包人、承包人都须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

5.按获得任务的途径划分承包方式

(1)计划分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计划部门分配建设工程任务,由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2)投标竞争通过投标竞争,中标者获得工程任务,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现阶段的工程任务是以投标竞争为主的承包方式。

(3)委托承包委托承包即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签订委托其承包某项工程任务的合同。主要用于某些投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4)指令承包指令承包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定工程承包单位,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少数特殊工程或偏僻地区工程,施工企业不愿投标者,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承包单位。

扩展资料

工程承发包亦称工程招标承包制,通过招标、投标的一定程序建立工程买方与卖方、发包与承包的关系,工程招标承包制的一种经营方式。

招标是卖方的活动,投标是买方的活动。通过招标承包制使买方通过竞争来获得工程,使卖方选择适当的施工单位。

成本费按承包人的实际支出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同时另外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管理费和商定的利润的合同方式,称为()。

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对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及设备采购供应、临理、施工等阶段进行阶段性承发包。

也可以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总承发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程承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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