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审判程序中,( )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A 、普通程序
B 、特殊程序
C 、简易程序
D 、监督程序
【正确答案:A】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第一审普通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普通程序无论是在立法的完整性、地位的重要性、程序结构、层次的复杂性等方面都胜于其他程序。普通程序构成了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充分的体现。同时,由于普通程序规范的完整性,它能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提供可靠的程序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
(一)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
(二)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三)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一、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1)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非必然经过执行程序。
不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判以及负有义务的一方及时履行的,没有执行的必要。
(2)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
【注意】
总结:执行程序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非审判程序的必然延续。
二、执行开始
执行程序的开始,发生于两种情况:
一是权利人申请执行二是审判人员移送执行。
(一)申请执行
1.概念
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
2.对于申请期间的规定
(1)申请执行时效期间:2年。
(2)申请执行时效起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超出时效期间的特殊规定
(1)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移送执行
1.概念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移送执行是对申请执行的补充。
2.适用范围
(1)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
(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