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h的防火隔墙隔开。
A 、1.00
B 、1.50
C 、2.00
D 、 2.50
【正确答案:C】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隔开。
(1)甲类1)一级、4000㎡。 2)二级、3000㎡。
(2)乙类1)一级、5000㎡。 2)二级、4000㎡。
(3)丙类1)一级、面积不限。 2)二级、8000㎡。 3)三级、3000㎡。
(4)丁类1)一二级、面积不限。 2)三级、4000㎡。 3)四级、1000㎡。
(5)戊类1)一二级、面积不限。 2)三级、5000㎡。 3)四级、1500㎡。
(1)甲类1)一级、宜单层、3000㎡。 2)二级、宜单层、2000㎡。
(2)乙类1)一级、层数不限、4000㎡。 2)二级、最多6层、3000㎡。
(3)丙类1)一级、层数不限、6000㎡。 2)二级、层数不限、4000㎡。 3)三级、最多2层、2000㎡。
(4)丁类1)一二级、层数不限、面积不限。 2)三级、最多3层、2000㎡。
(5)戊类1)一二级、层数不限、面积不限。 2)三级、最多3层、3000㎡。
(1)乙类1)一级、2000㎡。 2)二级、1500㎡。
(2)丙类1)一级、3000㎡ 。 2)二级、2000㎡。
(3)丁戊类1)一二级丁类、4000㎡。 2)一二级戊类、6000㎡。
(1)丙丁戊类1)一二级丙类、500㎡。 2)一二级丁戊类、1000㎡。 (1)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面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面积内。 (2)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按该局部设置面积的1倍计算。 (3)丁戊类地上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限。
(1)甲类1)3、4项(常温下起反应的物质)、一级、180(60)㎡。 2)1、2、5、6项(易燃液体、气体、固体、强氧化剂)、一二级、750(250)㎡。
(2)乙类1)1、3、4项(易燃液体、固体、氧化剂)、一二级、2000(500)㎡;三级、500(250)㎡。 2)2、5、6项(易燃气体、助燃气体、自燃物质)一二级、2800(700)㎡;
9、00(300)㎡。
(3)丙类1)1项(可燃液体)、一二级、4000(1000)㎡;三级、1200(400)㎡ 。 2)2项(可燃固体)、一二级、6000(1500)㎡ ;三级、2100(700)㎡ 。
(4)丁类1)一二级、占地面积不限(3000)㎡。 2)三级、3000(1000)㎡。 3)四级、2100(700)㎡ 。
(5)戊类1)一二级、占地面积不限、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2)三级、3000(1000)㎡ 。 3)四级、2100(700)㎡ 。
(1)乙类1)1、3、4项(易燃液体、固体、氧化剂)、最多3层、900(300)㎡ 。 2)2、5、6项(易燃气体、助燃气体、自燃物质)、最多5层、1500(500)㎡ 。
(2)丙类1)1项(可燃液体)、一二级、最多5层、2800(700)㎡。 2)2项(可燃固体)、一二级、层数不限、4800(1200)㎡ ;三级、应单层、1200(400)㎡。
(3)丁类1)一二级、层数不限、占地面积不限(1500)㎡。 2)三级、最多3层、1500(500)㎡。
(4)戊类1)一二级、占地面积不限(2009)㎡。 2)三级、最多3层、2100(700)㎡。 (1)丙类(2项、可燃固体)、4000(1000)㎡。 (2)丁类、4800(1200)㎡ 。 (3)戊类、6000(1500)㎡ 。 (1)丙类(1项、可燃液体)、150㎡;(2项、可燃固体)、300㎡。 (2)丁类、500㎡ 。 (3)戊类、1000㎡ 。 (1)库房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 (2)甲乙类仓库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3)丙丁戊类需在防火墙开口的,应采用宽度不大于6m、高度不大于4m的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4)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内。 (5)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与防火分区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 1)一二级、2500㎡ 。 2)三级、1200㎡ 。 3)四级、600㎡。 1)一二级、1500㎡ 。 1)一级、500㎡。 (1)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2)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3)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4)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 1)设置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 (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1)允许层数1)普通木结构、2层。 2)轻型木结构、3层。 3)胶合木结构、3层。 4)木结构组合、7层。
(2)允许建筑高度1)普通木结构、10m。 2)轻型木结构、10m。 3)胶合木结构、15m。 4)木结构组合、24m。 1)一层、100m、1800㎡。 2)二层、80m、900㎡。 3)三层、60m、600㎡。 (1)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 1)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 3)丁戊类厂房、库房。 (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倍;当为丁戊类地上厂房时,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3)附设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乙级防火门;机动车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 (1)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2)隧道内附设的地下设备用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采取防火措施控制火灾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水平划分水平防火分区,即采用一定耐火极限的墙、门窗等防火分隔物进行分隔的空间。
(2)垂直划分竖向防火分区,按垂直方向划分的防火分区,可把火灾控制在一定的楼层范围内,防止火灾向其他楼层垂直蔓延,主要采用有一定耐火极限的楼板做分隔构件。 (1)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应为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 (3)厅、室之间及与建筑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同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1)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2)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2)剧场、电影院、礼堂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1)是指医院或疗养院的病房楼、门诊量、手术部或疗养楼、医技楼等直接为病人提供诊查、治疗和休养服务的建筑。 (2)相邻的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应符合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 2)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性楼板和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 3)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宽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4)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5)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1)附设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2)设置在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2)储油间总储油量不应大于1m³ ,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 (4)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设施。 (5)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中庭是建筑中由上、下楼层贯通而形成的一种共享空间。 1)在建筑内部、上下贯通多层空间。 2)多数以顶棚或外墙的一部分采用钢结构和玻璃,使阳光充满内部空间。 3)中庭空间的用途不确定。 (1)火灾不受限制地急剧扩大。属于“燃料控制型”燃烧。 (2)烟气迅速扩散。由于中庭空间形似烟囱,因此易产生烟囱效应。 (3)疏散危险。 (4)自动喷水设备难启动。 (5)灭火和救援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 1)可能出现要同时在几个楼层进行灭火的状况。 2)消防队员不得不逆疏散人流方向进入火场。 3)火灾迅速多方位扩大,消防队难以围堵、扑灭火灾。 4)火灾时,顶棚和壁面上的玻璃因受热破裂而散落,对扑救人员造成威胁。 5)建筑物中庭的用途不确定,大量不熟悉建筑情况的人员参与活动,增加大量的可燃物。 (1)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2)当中庭相连通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的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1)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 (2)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h,多层建筑的不应低于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 (3)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m,小于1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凸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4)幕墙与每层楼板交界处的水平缝隙和隔墙处的垂直缝隙,应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5)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6)玻璃幕墙遇到防火墙时,应遵循防火墙的设置要求,防火墙不应与玻璃直接连接,而应与其框架连接。 (1)应独立设置。 (2)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3)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性墙体。 (4)井壁除开设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5)电梯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这些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 (2)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性墙体。 (3)墙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封堵。 (5)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吊顶、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1)宜靠外墙独立设置,不宜设在楼梯间内。 (2)垃圾道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 (3)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前室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垃圾斗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能自动关闭。 为防止因建筑变形破坏管线而引发火灾并使烟气通过变形缝扩散,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分区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其设置要求应符合: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2)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h,其他建筑低于0.5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3)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4)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不小于2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5)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不限。 (6)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7)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或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8)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采取乙级防火窗等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9)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被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防火卷帘主要用于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墙体,特别是防火墙、防火隔墙上因生产、使用等需要开设较大开口而又无法设置防火门时的防火分隔。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不应采用水平、侧向防火卷帘。 (3)除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4)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5)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6)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防火卷帘一般设置在电梯厅、自动扶梯周围,中庭与楼层走道、过厅相通的开口部位,生产车间中大面积工艺洞口乙级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部位等。
(1)分类1)按耐火极限 ①隔热防火门(A类):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相同。丙级(A0.5)、乙级(A1)、甲级(A1.5)、A2、A3。 ②部分隔热防火门(B类):耐火隔热性≧0.5h。B1、B1.5、B2、B3。 ③非隔热性防火门(C类):C1、C1.5、C2、C3。 2)按材质:可分为木质、钢质、钢木质和其他材质防火门。 3)按门扇结构:可分为带亮子、不带亮子;单扇、多扇。
(2)防火要求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一侧手动开启。 2)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外门,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 4)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较多的一层,并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5)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1)防火窗是采用钢窗框、钢窗扇及防火玻璃制成,能起到隔离和阻止火势蔓延的窗,一般设置在防火间距不足部位的建筑外墙上的开口或天窗。 (2)防火窗按照安装方法可分为固定窗扇与活动窗扇两种。 1)固定窗扇防火窗不能开启,平时可以遮风挡雨,发生火灾时可以阻止火势蔓延。 2)活动窗扇防火窗能够开启和关闭、起火时可以自动关闭、阻止火势蔓延,开启后可以排除烟气,平时还可以采光通风。 3)活动防火窗的窗扇应安装自动和手动开关装置。 (3)防火窗的耐火极限与防火门相同,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分隔水幕可以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在某些需要设置防火墙或其他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情况下,可采用防火分隔水幕。 (1)防火阀是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用于管道内阻火的活动式封闭装置。 (2)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的烟气温度达到70°C时,易熔合金片就会熔断断开,防火阀就会自动关闭。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可不设。
(6)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C的防火阀。 (7)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C的防火阀。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排烟防火阀是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2)它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具有手动和自动功能。 (3)当管道内烟气大道280°C时,排烟防火阀自动关闭。 (1)排烟管进入排风机房处。 (2)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上。 (3)排烟系统的支管上。 (1)为了在火灾时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2)为了提高排烟口的排烟效果。
(1)设置要求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 2)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长边不应大于60m。 3)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4)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 5)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6)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 7)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8)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9)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1)挡烟垂壁1)挡烟垂壁是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2)挡烟垂壁分固定式和活动式两种。
(2)建筑横梁当建筑横梁的高度超过50cm时,可作为挡烟设施使用。
1.周围环境。
2.地势条件。
3.主导风向。
1.合理布置建筑。
2.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1.防止火灾蔓延。
2.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3.节约土地资源。
4.防火间距的计算。
(1)单、多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1)一二级甲类与一二级甲乙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2m。
2)一二级乙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0m。
3)三级乙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4m。
4)四级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8m。
5)一二级乙丙丁戊类与三级乙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2m。
6)一二级乙丙丁戊类与四级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4m。
7)三级丙丁戊类与四级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6m。
8)甲乙类与民用、室外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25m。
(2)高层与单、多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1)乙丙丁戊类与一二级甲乙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3m。
2)乙丙丁戊类与三级乙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5m。
3)乙丙丁戊类与四级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7m。
4)甲乙类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50m。
(3)高层乙丙丁戊类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13m。
(4)甲乙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
(6)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7)可不限防火间距的情况与注意事项:
1)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
2)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
3)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8)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5%。
(9)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时:
1)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10)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11)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极限可按四级确定。
(12)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易爆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1)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或其他附设室外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上述规定。
2)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3)总容量不大于15m³ 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13)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1)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2)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甲类仓库与厂外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4)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设置装卸站台的可不受限制)。
(5)甲类仓库与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6)甲类仓库与厂内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主要)不应小于10m,(次要)5m。
(7)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8)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同厂房。
(9)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时,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
(10)可不限防火间距的情况与注意事项:
1)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
2)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
3)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国家标准规定。
(1)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高层建筑与单、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1)高层与一二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2)高层与三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3)高层与四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3)单、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1)一二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三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3)四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一二级与三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m。
5)一二级与四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6)三级与四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可不限防火间距的情况:
1)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
2)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
(5)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6)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无天窗,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7)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也不应小于相应的规定。
(8)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9)建筑高度大于100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符合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也不应减小。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1)限制火灾和烟气的蔓延(内部或外部)。
(2)为人员疏散、消防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3)减少对邻近分隔区域的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4)便于消防人员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
(5)防止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对人员和贵重设备的影响。
(6)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2)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在屋顶上。
(3)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作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6)锅炉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总储量不应大于1m³ ,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需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7)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隔开。
(8)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中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9)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11)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2)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房分隔,需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燃烧的部位。
(2)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4)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6)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1)附设在建筑物内的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2)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外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内,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宜布置在首层或二、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3)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2)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3)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式,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1)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
(3)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同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确需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3)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且经常停留的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
(1)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2)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3)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4)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5)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6)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1)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
(2)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6)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1)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不应超过三层。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
(4)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5)设置在在高层(单、多层)建筑内时,应(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1)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采用或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不应超过2层。
(3)采用或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布置首层。
(4)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分隔,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1)采用或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不应超过2层。
(2)采用或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布置在首层。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
(2)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2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
(3)建筑外墙上、下墙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建规6.2.5条的规定。
(4)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5)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建规6.4.4条规定进行分隔。
(6)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1)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4)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5)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单、多层(一二级22m、三级20m、四级15m),高层20m。
(6)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1)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爆隔墙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且不应贴邻建造。
(4)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1)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容积不应大于5m³ 。
(2)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2)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3)厂房内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