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行为人通过利用对方危难或者急迫的处境,获取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重大利益,明显违背了合同( )。
A 、平等原则
B 、公平原则
C 、诚实信用原则
D 、自愿原则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合同的公平原则。不法行为人通过利用对方危难或者急迫的处境,获取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重大利益,明显违背了合同公平原则。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包括:
1、受欺诈签订合同;
2、受胁迫签订合同;
3、基于重大误解签订合同;
4、显失公平的情形;
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存在以上情形的,享有撤销权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来撤销合同。此外,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什么原因被辞退不给赔偿金
什么原因被辞退不给赔偿金,一般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要给赔偿金的,但是也会分情况,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不需要给赔偿金,以下分享什么原因被辞退不给赔偿金。
什么原因被辞退不给赔偿金1
一、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有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符合上述六条中任意一条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属于合法辞退,并不需要支付员工赔偿金。
二、单位赔偿金要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当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的计算就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什么原因被辞退不给赔偿金2
被辞退哪些情况下是不能拿到赔偿金
第1种情形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单位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试用期期间的规定要合法。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2、确定实际试用期间。试用期间可以约定,但不能超过法定最长期间。实际的试用期间应当以约定期间为准若约定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确认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
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第2种情形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合规、合理,而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2、劳动者的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单位辞退劳动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
第3种情形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4种情形
劳动者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势必会影响到本职工作。如果劳动者因为兼职工作的原因,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5种情形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劳动者利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而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自然允许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6种情形
劳动者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7种情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劳社厅函[2001]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法定退休年龄就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第8种情形
劳动者因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大致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已退休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第9种情形
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10种情形
劳动者从事的是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工作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如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等。
考虑到近年来许多地方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提供公益性的短期就业岗位,同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和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虽然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属性,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确有其特殊性。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这部分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什么原因被辞退不给赔偿金3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采取了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劳动合同解除的
8、劳动者开始依法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
9、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终止用工的
10、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我们应该赞美那些乘人之危发财的人。
第一个例子是劫匪持刀抢劫,威胁我拿出一万元赎身;我在人多的地方逃脱,强盗说“你违约了。”问你是法官怎么判?在这个例子中,劫匪是使用武力威胁当事人作出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约定,我认为应当判定约定无效。
第二个例子是我在沙漠极度缺水的情况下,摊贩坐地起价1万元/一瓶水。回家后我拒绝付款,认为这是乘人之危的做法,那个人控告我说“你违约了。”问你是法官怎么判?在这个例子中,我认为法官在实际情况中应该会结合水的实际价值和当时的情境做出合理判决,在1-1万元之间。
乘人之危有别于拦路抢劫。
这两个例子看起来情境具有类似之处,两者有什么区别?如上所言——若你观察不够仔细就很容易犯错误,我第一遍看这两个例子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但是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这是乘人之危在经济学中的范畴;而我们一般接触到的都是其语文含义。乘人之危是一个成语,读音是chéng rén zhī wēi,意思是指在别人遇到危难的时候去威胁损害,出自《后汉书·盖勋传》。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违真实意思而接受对其不利条件的行为。《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第一个案子里,一个人面临的要钱还是要命的选择,是强盗制造出来的;而在第二个例子中,口渴的人面临的要钱还是要命的选择,不是提供水的人制造出来的。提供水的人,只不过给别人多提供了一种选择而已。"作者在这里把生活中“乘人之危”这个概念精确缩小了,有别于拦路抢劫,作者的意思是说乘人之危是且只是给别人多提供了一种选择。(医生利用病人的病,老师利用学生的无知)
也就是说:乘人之危是需求自然在前,而不是乘人之危的人人为制造需求——这是拦路抢劫。
阻止别人发国难财,只会让遭受灾害的人处境更糟。
美国“卡特里娜”飓风灾难的例子说到了一个重要的点,人们通常认为发国难财是不对的,但是如果没有利益驱动,一般人是不会跑1000多公里把自己的积蓄拿出来购置当地居民急需的发电机的。
阻止发国难财的直接后果,就是剥夺了遭受灾害的人的选择。
价格永远起调节作用。
那些乘人之危发国难财的人,他们自己本身的行为久增加了供应,使商品的价格下降,缓解了供需之间的矛盾。
思考题:供给不自由,价格是否还有意义?
答:我认为有意义,文森特*梵高的画只有流传于世的那么多数量(278件),很多作品都收藏在巴黎奥赛博物馆,作为历史上最伟大的艺术家之一,梵高的作品是无价的瑰宝,当然由于数量限制无疑也是供给不自由的,但人们仍然可以以一个具体价格去衡量作品,价格是有意义的。7月9日一条新闻报道说:阿联酋富豪拖南极冰山回国,为当地提供可饮用的干净水源,该计划或耗费1-1.5亿美元。冰山的供给自由吗?
在篇幅最后,作者说自己是“老是建议涨价”,而朋友说应该增加供给,涨价治标不治本。没怎么明白,直到搜索思考题时发现了以下文字,帮助更好理解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