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法律责任中,(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A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B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C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D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该条为法律责任条款,已经设定了处罚的依据,即本条一至三项。也设定了处罚标准,即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这要看具体情况,法律对使用者没有具体法律说明,如果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要负一定的责任。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