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 )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A 、有效性
B 、准确性
C 、完整性
D 、真实性
【正确答案:D】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根据印尼矿业法规,采矿服务许可证(Izin Usaha Jasa Pertambangan,以下简称“IUJP”)是由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颁发的,授权满足特定资质要求的公司、合作社或个人从事采矿服务业务活动的一类矿业许可证。IUJP在印尼矿业实践中是比较重要的一类许可证,尤其在外国公司和印尼本地矿主公司合作的项目中,外国公司往往会提供矿业施工、部分采矿作业的协助、矿石的运输服务等等。在此种情况下,本地矿主往往需要外国合作方取得IUJP许可证。
2020年6月10日生效的第3号《新矿业法》对2009年第4号《矿业法》中IUJP项下采矿服务业务活动的范围做出了比较大的修订。2009年《矿业法》明确禁止矿业服务企业从事采矿活动的“执行和实施”,这意味着矿业服务企业不得进行实际的矿物开采活动,只能协助矿业企业进行岩石和表土的剥离工作。但2020年3号《新矿业法》取消了上述限制,允许持有IUJP的矿业服务企业从事部分与“采矿”直接相关的业务活动,扩大了IUJP矿业服务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
采矿服务业务活动的范围
采矿服务许可证持有人可以从事与采矿业相关的核心辅助服务¹,具体包括:
1. 以下矿业作业的顾问咨询、规划设计、执行实施和设备测试服务:
2. 以下项目的顾问咨询、规划设计和设备测试:
需要特别注意,与上述第1点项下业务活动不同的是,矿业服务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或实际进行以下矿业加工冶炼活动,只能为矿业企业的加工冶炼活动提供咨询、设计及测试等协助、辅助性质的服务:
IUJP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每次可延期5年,延期申请应不迟于许可证到期前1个月提交。
二
采矿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义务以及禁止事项
¹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司、合作社或个人都可以申请IUJP,但是IUJP个人持有人的业务活动范围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顾问咨询、规划设计相关的采矿服务活动。
²如前文所述,根据2009年4号《矿业法》,此类许可证的活动范围不涵盖实际的采矿业务。矿业服务企业无法进行煤炭和矿石的开采。过往实践中,矿业服务企业通常通过将重型设备、人员租赁给矿业企业的方式来规避这种限制。但是,2020年第3号《新矿业法》出台后,矿业服务企业现在可以直接从事、承包采矿业务,理论上矿业公司可以将其采矿业务分包给矿业服务企业,而无须与矿业服务企业进行租赁安排。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