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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工程竣工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甲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甲建筑工程公司为了偿还向丙建
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工程竣工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甲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甲建筑工程公司为了偿还向丙建筑材料公司购买建筑材料的货款,将承包合同获得600万元工程款的权利让给丙建筑材料公司,并书面通知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来,该项目的竣工验收时被认定为不合格,而丙建筑材料公司向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债权遭到拒绝,则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 )。
A 、合法,因为丙建筑材料公司和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B 、合法,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 、合法,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 、不合法
【正确答案:B】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合法。
分析案例首先要分析法律关系:
本案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
(1)李甲与王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租赁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了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就已成立。王乙提供住房,但是李甲一直欠租,那么李甲构成合同违约,根据法律规定,王乙可以主张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等,并可依法要求李甲支付居住期间的房租、水电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同时王乙还可以采取留置等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王乙对李甲物品的侵权法律关系。王乙在李甲未将房屋腾空的情况下拆毁屋顶,致使屋内部分物品受损,那么王乙对李甲构成了侵权。王乙所称“按房管部门的通知修房”并不是其免责的事由,因此李甲可以据此要求王乙赔偿物品损失的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乙要求李甲解除合同并支付房费、水电费等,符合法律要求。同时,李甲对王乙提出的赔偿请求也应得到法律支持。在审判中,法院可以对两个法律关系一并审理,对双方构成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合并抵消,对抵消后的情况进行最后裁决。
本人看法,仅供参考。
新准则与现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在收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上存在较大差异。《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在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金额确认为合同收入。
“第六十一条,施工企业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作业,以及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产品销售和商品交易,以发出商品,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应收货款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新准则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确认。
扩展资料通过对某种商品在市场上的供需情况和消费者的消费取向的调查,来预测本企业产品的销售趋势。调查内容包括对产品的调查、对客户的调查、对经济发展趋势的调查、对同行业的调查等。
趋势分析法是企业根据销售的历史资料,用一定的计算方法预测出未来销售的变化趋势。这种方法适用于产品销售比较稳定,销售变化有规律的企业。趋势分析法是一种由历史数据推测未来的引申法,故又称历史引申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收入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对乙公司(即对底商一、二层)取得何种权利? 】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这个只是合同之债,不具有物权效力,要取得房屋的产权,必须经过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