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甲将自家的房产同时向乙、丙和丁作了抵押,其中,乙的抵押没有登记。后来由于甲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房产被拍卖,共收入15万元人民币,则( )。

甲将自家的房产同时向乙、丙和丁作了抵押,其中,乙的抵押没有登记。后来由于甲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房产被拍卖,共收入15万元人民币,则( )。

发布时间:2023-02-20 10:53:59

甲将自家的房产同时向乙、丙和丁作了抵押,其中,乙的抵押没有登记。后来由于甲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房产被拍卖,共收入15万元人民币,则( )。

A 、按照乙、丙、丁平均分配这笔收入

甲将自家的房产同时向乙、丙和丁作了抵押,其中,乙的抵押没有登记。后来由于甲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房产被拍卖,共收入15万元人民币,则( )。

B 、按照乙无权分配,丙和丁平均分配这笔收入

C 、按照乙无权分配,丙和丁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分配这笔收入

D 、按照乙无权分配,丙和丁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这笔收入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甲将房产抵押给乙并进行登记,后卖给丙,乙还有抵押权吗

首先,如果此抵押在房产登记中心或银行或法院登记了抵押,房本上应该有记录的,就不能上市买卖。房屋登记处不会确认此笔交易成功的,即如果有备案登记(房本上注明),不会过户的,即使购买方交了钱,也属于无效合同或交易。

如果是上述情况,乙方是法定也是唯一的债权人,当双方约定条件出现时(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等约定),债权人可以收回该资产。

但如果仅是公证了,或者只签订了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了。我国规定,不动产的产权证是唯一权属的确认依据。房产的产权证书就是房产证(俗称房本)。

甲征得乙同意或不征得乙同意,视上述抵押的法律效力而定。如果在房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抵押登记,甲什么权利也没有,全部权利都是乙的;反之,乙什么权利也没有,所有权利是甲的。这些与丙方无关,丙方是不知情的一方。

甲在自己房屋上给乙设立抵押权的法律效果

房屋上设立抵押权的法律效果: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首先、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其次、对孳息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第三、对添附物的效力。对于添附物,依据担保法解释62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甲将自家的房产同时向乙、丙和丁作了抵押,其中,乙的抵押没有登记。后来由于甲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房产被拍卖,共收入15万元人民币,则( )。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第四、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处分权。(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标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转让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国,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a.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即转让仍然有效。b.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c.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消灭。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权的保全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 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

甲向乙借款,甲将自有房屋作抵押。在抵押期间,甲征得乙同意,将房屋卖给可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答案选B,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解释:这属于抵押权的放弃,是指抵押权人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担保利益,可分为绝对抛弃和相对抛弃。绝对抛弃是指抵押权人为一切债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抵押权,实际上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解除抵押合同,抵押权人成为普通的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题中,乙是同意甲将房屋卖给丙,而且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这就属于绝对抛弃。

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这个搞清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就不难作出选择:

1.受让人取得财产为善意。

甲将自家的房产同时向乙、丙和丁作了抵押,其中,乙的抵押没有登记。后来由于甲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房产被拍卖,共收入15万元人民币,则( )。

2.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善意取得已发生物权变动。即需要依照法律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没有交付,甲和丙仍然只是一种债的关系。所以答案很明显了。

最后,希望你满意。我是四川应届毕业生,参加了这次政法干警的考试。考的还蛮不错的。估计110+吧。分都给我吧。打字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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