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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而言,( )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形式。

发布时间:2023-02-20 10:59:51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而言,( )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形式。

A 、行政处分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而言,( )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形式。

B 、行政处罚

C 、罚款

D 、行政拘留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而言,行政处罚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形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有哪些?

一、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一)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违约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二)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故意侵占、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有:

1.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而言,( )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形式。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而言,行政处罚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规范和调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国家公务员有《公务员法》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依据《公务员法》,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质量返工的法律规定

工程质量返工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的维修。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责令改正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应当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中的五方责任主体是什么

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具体责任如下: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而言,( )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形式。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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