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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 )时发生效力。

发布时间:2023-02-20 11:22:30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 )时发生效力。

A 、约定生效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 )时发生效力。

B 、事实行为成就

C 、法律行为生效

D 、交付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对《物权法》第30条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向人们明确宣明:物权法所保护的物权应当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认可是权利人得以享有并行使物权的前提。

反过来说,如果一项对物的权利并没有被明文规定在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经过法律的认可,那么它就不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至于说违反法律规定而对物取得的权利,其本质上根本就不是物权,所以就更不会受物权法的保护,判断违章建筑是否会受物权法保护,显然应当建立在这一基点之上。

扩展资料:

能够引起物权没立或者消灭的事实行为,举例来讲:如用钢筋、水泥、砖瓦、木石建造房屋或者用布料缝制衣服,用木料制作家具,将缝制好的衣物抛弃或者将制作好的家具烧毁等等。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 )时发生效力。

本条规定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就是指房屋建成之时、衣眼制成之时、书柜完成之时或者衣服被抛弃之时、书柜被烧毁之时,这些物的所有权或为设立或为消灭。

这些因事实行为而导致的物权的设立或者消灭,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即生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自何时发生效力

所谓事实行为应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对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不予考虑,只要有某种事实行为存在,法律便直接赋子予其法律效果。

所以,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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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 )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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