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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乙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栋高级公寓工程。合同约定了具体的工程进度要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乙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栋高级公寓工程。合同约定了具体的工程进度要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施工技术落后,乙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第一期工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此拒绝向乙建筑工程公司全额支付约定的工程款的法律根据是行使(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后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C】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建造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有三种:投入衡量法,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产出衡量法,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合同工程量/合同预计工程量*100%;实地测量法。
法律分析
详细计算方式如下:
(1)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比较常用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2)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材料从仓库运抵施工现场,如果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 则没有形成工程实体。因此,为保证确定完工进度的可靠性,不应将这部分成本计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来确定完工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分析案例首先要分析法律关系:
本案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
(1)李甲与王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租赁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了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就已成立。王乙提供住房,但是李甲一直欠租,那么李甲构成合同违约,根据法律规定,王乙可以主张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等,并可依法要求李甲支付居住期间的房租、水电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同时王乙还可以采取留置等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王乙对李甲物品的侵权法律关系。王乙在李甲未将房屋腾空的情况下拆毁屋顶,致使屋内部分物品受损,那么王乙对李甲构成了侵权。王乙所称“按房管部门的通知修房”并不是其免责的事由,因此李甲可以据此要求王乙赔偿物品损失的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乙要求李甲解除合同并支付房费、水电费等,符合法律要求。同时,李甲对王乙提出的赔偿请求也应得到法律支持。在审判中,法院可以对两个法律关系一并审理,对双方构成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合并抵消,对抵消后的情况进行最后裁决。
本人看法,仅供参考。
一,建筑公司以工期紧为由,在隐筑工程隐蔽前没有通知房地产开发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就进行了下一道程序的施工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有关法规,未经隐蔽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也不得进行后续各阶段的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按以下程序实施:
1.项目经理部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隐蔽施工前和施工过程的所有技术资料。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和隐蔽工程的技术资料进行审验,确认符合条件后,确定验收小组、验收时间及验收安排。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共同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并进行工程实施结果与实施过程图文记录资料的比对分析,做出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二,施工单位应无条件对存在质量缺陷的部位进行维修,直至达到交工标准。如果施工单位拒绝维修,在甲方催告后仍拒绝进场维修,甲方可根据合同,直接委托第三方单位进场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实吧,这个事都有责任,监理是干什么吃的?当时没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难道他们不知道?为什么施工单位还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