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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对工程进行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3-02-20 13:18:22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对工程进行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罚款。

A、2%以上5%以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对工程进行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罚款。

B、2%以上4%以下

C、1%以上5%以下

D、1%以上4%以下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建设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的责任有哪些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法律对工程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同意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抗辩的权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实践中,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还应注意到: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对工程进行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罚款。

(1)发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围内对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承包人仍对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承担责任(2)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3)承包人退场,发包人仅仅是控制工程,不属于“擅自使用”(4)虽未经过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同样不属于“擅自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五十八条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该条为法律责任条款,已经设定了处罚的依据,即本条一至三项。也设定了处罚标准,即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对工程进行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罚款。

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便擅自投入使用该如何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如果只是没有进行备案手续,说明已通过竣工验收,如果连竣工验收也没有通过,建设部位就擅自使用,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已承认竣工验收已通过,除了基础工程和结构工程你们承担责任外,其它出现的问题有建设单位来承担。另如果已通过竣工验收,质检站也已通过验收,还是尽快督促建设单位去备案。规定是通过验收后15日内去备案。

注意:备案是建设单位去备案的,不是施工单位去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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