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关于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分包单位只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B 、总承包单位赔偿金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有责任的分包单位追偿
C 、建设单位只能向造成损失的分包单位主张权利
D 、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无合同关系,无权向分包单位主张权利
【正确答案:B】
这是肯定有责任的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依据《建筑法》上述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那么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的情况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
1、《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如下: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如果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该分包人要承担责任,其次,发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过错,最后总包人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总包人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且总承包人没有尽到约定的管理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至于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责任大小的划分,应该按照他们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区分:
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