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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说法,错误的是()。

发布时间:2023-02-20 13:31:43

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拍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

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说法,错误的是()。

B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以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C 、抵押物折价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D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若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哪种方式不属于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担保权的实行方法是根据当事人约定而决定,故有多种实现方式。其中主要有:担保权人取消赎回权后订立抵押协议、出卖担保物、占有抵押物并以其孳息清偿债务、占有担保物并进行经营、担保物接管、公开拍卖等。在大陆法系各国中,近现代民法主要规定了三种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拍卖抵押物、订立契约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及以其他方法处分抵押物。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折价、拍卖、变卖。

1、折价所谓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债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受担保债权在协议抵偿的金额范围内消灭,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抵押权也因此而消灭。但折价协议只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达成。若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中约定无效。这就是所谓的流质条款,为大多数国家所禁止。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亦将此种约定规定为无效。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对抵押物价额的确定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且以无害于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为要件,否则不得以协议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法院可否对抵押财产强行折价或者在对抵押财产评估后折价,裁判以抵押财产抵偿债权人的债权?笔者认为,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抵偿抵押权人的债权的方法,属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实行抵押权的方法,在这个过程中,除非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同意以抵押财产折价,否则只能对抵押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以价款清偿债权。因此,在诉讼程序中,法院不能强行对抵押财产折价,并裁判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以抵消抵押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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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现代各国,拍卖大抵分为以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强制拍卖、以拍卖法进行的任意拍卖两种。其中,任意拍卖为私法行为,似无争议。但对于依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强制拍卖究为公法行为,抑或私法行为,则有不同见解。

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是抵押权实现的目的和内容,因此,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受偿,是拍卖对抵押权人发生的主要效力。在实践中,抵押物拍卖价金会多于或少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依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当拍卖所得价金不足以清偿抵押担保的债权时,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得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继续向债务人求偿。以拍卖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债权人的抵押权以及后次序的抵押权,在抵押物卖得价金不足求偿的范围内,皆归于消灭。当拍卖价金超过债权数额时,多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3、变卖变卖是指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卖的形式。变卖不具有拍卖所具有的上述优点,但却简便易行,省时省力,目前在我国各地拍卖机构不普遍、拍卖程序及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变卖仍然是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以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卖。二是在法院强制实现抵押权时,如果无法以拍卖的方式对抵押物变价,则由法院主持对抵押物进行变卖。以当事人协议变卖方式实现抵押权的,对抵押物价额的确定亦应参照市场价格,也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亦可行使撤销权。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抵押权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例如:甲公司将车抵押给乙,现在甲公司想将车卖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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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所以,要通知抵押权人乙,告知受让人丙。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如果抵押未经登记,丙是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能将车要回。如果抵押经过登记,乙可以将车要回。(此处讲“要回”的意思实际上是行使抵押权的意思。《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为无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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