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内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内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

发布时间:2023-02-20 13:36:19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内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A 、甲拟将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己保留地役权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内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

B 、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C 、甲拟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丁物业公司

D 、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而将地役权转让给丁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建设单位对自己的工程转让和抵押是什么用益物权吗一建实务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1、支配权

2、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3、财产权

4、排他性(“一物一权”)

注:正确理解“一物一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例题】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0】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C.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能转移

D.建设单位可以与政府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拥有该地的所有权

E.两个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答案】ABE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例题】下列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2012】

A.土地所有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地役权

【答案】A

(三)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注: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例题】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可以采取( )方式设立。【2010】

A.出租B.出让

C.划拨D.抵押

E.转让

【答案】BC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内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

1)流转:采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登记“房随地走”。

2)续期:宅基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3)消灭:出让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地役权(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采书面形式订立

(3)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

(4)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的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2013】

A.甲拟将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己保留地役权

B.甲拟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丁物业公司

C.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D.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而将地役权转让给丁

【答案】C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例1】根据《物权法》,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立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效力为( )。【2012】

A.合同自办理物权登记时生效

B.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C.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无效

D.未办理特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E.合同生效当然发生物权效力

【答案】BD

【例2】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购房款2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2009】

A.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2、动产交付

(1)动产自交付生效

(2)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小结

本节自07年《物权法》通过后每年考试分值在4分左右,物权的种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地役权、物权的设立、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都是重要考点,其中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是难点。

1.甲数的50%与乙数的25%相等(甲乙均不为0),甲数是乙数的

甲数的50%与乙数的25%相等(甲乙均不为0),甲数是乙数的:二分之一。

数学简介:

数学[英语:mathematics,源自古希腊语μθημα(máthēma);经常被缩写为math或maths],是研究数量、结构、变化、空间以及信息等概念的一门学科。数学是人类对事物的抽象结构与模式进行严格描述的一种通用手段,可以应用于现实世界的任何问题,所有的数学对象本质上都是人为定义的。

从这个意义上,数学属于形式科学,而不是自然科学。不同的数学家和哲学家对数学的确切范围和定义有一系列的看法。在人类历史发展和社会生活中,数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是学习和研究现代科学技术必不可少的基本工具。

数学详细定义:

亚里士多德把数学定义为“数量数学”,这个定义直到18世纪。从19世纪开始,数学研究越来越严格,开始涉及与数量和量度无明确关系的群论和投影几何等抽象主题,数学家和哲学家开始提出各种新的定义。这些定义中的一些强调了大量数学的演绎性质,一些强调了它的抽象性,一些强调数学中的某些话题。

即使在专业人士中,对数学的定义也没有达成共识。数学是否是艺术或科学,甚至没有一致意见。许多专业数学家对数学的定义不感兴趣,或者认为它是不可定义的。有些只是说,“数学是数学家做的。”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内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

数学定义的三个主要类型被称为逻辑学家,直觉主义者和形式主义者,每个都反映了不同的哲学思想学派。都有严重的问题,没有人普遍接受,没有和解似乎是可行的。

数学逻辑的早期定义是本杰明·皮尔士(Benjamin Peirce)的“得出必要结论的科学”(1870)。在Principia Mathematica,Bertrand Russell和Alfred North Whitehead提出了被称为逻辑主义的哲学程序,并试图证明所有的数学概念,陈述和原则都可以用符号逻辑来定义和证明。数学的逻辑学定义是罗素的“所有数学是符号逻辑”。

直觉主义定义,从数学家L. E. J. Brouwer,识别具有某些精神现象的数学。直觉主义定义的一个例子是“数学是一个接着一个进行构造的心理活动”。直观主义的特点是它拒绝根据其他定义认为有效的一些数学思想。特别是,虽然其他数学哲学允许可以被证明存在的对象,即使它们不能被构造,但直觉主义只允许可以实际构建的数学对象。

正式主义定义用其符号和操作规则来确定数学。 Haskell Curry将数学简单地定义为“正式系统的科学”。正式系统是一组符号,或令牌,还有一些规则告诉令牌如何组合成公式。在正式系统中,公理一词具有特殊意义,与“不言而喻的真理”的普通含义不同。在正式系统中,公理是包含在给定的正式系统中的令牌的组合,而不需要使用系统的规则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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