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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承建的办公大楼没有经过验收,建设单位就提前使用,2年后该办公楼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关于该大楼质量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发布时间:2023-02-20 13:57:24

施工企业承建的办公大楼没有经过验收,建设单位就提前使用,2年后该办公楼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关于该大楼质量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施工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施工企业承建的办公大楼没有经过验收,建设单位就提前使用,2年后该办公楼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关于该大楼质量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B 、由于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施工企业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

C 、施工企业是否承担保修责任,取决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全额支付工程款

D 、超过2年保修期后,施工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建设单位未组织验收但已提前使用 发现工程 质量问题应怎样处理?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施工企业承建的办公大楼没有经过验收,建设单位就提前使用,2年后该办公楼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关于该大楼质量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扩展资料:

建设单位验收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工程未验收甲方已提前使用,能视为工程已竣工吗?

工程未验收甲方已提前使用,能视为工程已竣工

法律依据:  依据法律规定,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之日视为工程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施工企业承建的办公大楼没有经过验收,建设单位就提前使用,2年后该办公楼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关于该大楼质量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筑工程未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质监站怎么处理?

建筑工程未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质监站的处理措施是警告,严重者罚款。 在建设工程全过程中,工程的竣工验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国家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9条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是承、发包双方的强制义务。实践中,为提前获得投资收益或者是为了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发包方往住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提前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做法实际上蕴涵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发包人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可视为对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存在问题。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对此类工程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一直争论不休。《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在理解和适用本条时,需注意如下问题:第一、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的,仅对其擅自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风险责任。假如承包人承建了A、B两幢大楼,发包人仅使用了还未经竣工验收的A大楼,则施工单位应对除A大楼外的B大楼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第二、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建设工程的非结构性质量问题,对于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都要承担责任。这里所说的“合理的使用期限”一般应与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相符。目前一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规定,以主体结构确定建筑耐久年限分为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年—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年—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第三、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验收不合格,未经重新验收,发包方即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况。实践中,工程合格往往要经过多次验收。按照行业惯例,对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该有一个书面整改通知给建筑商,建筑商依此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再次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重新组织验收。如果发包人未经重新验收即擅自使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仍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第四、当遇到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时,承包人需固定业主使用建设工程的时间和状况。有一个案例:一个厂房未经验收,发包人已经使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因故停止使用。在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否认曾使用过厂房,而建筑商却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过,最终败下阵来。业主擅自使用该工程的时间,就是实际竣工日期。业主使用工程的行为,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质量保修责任,但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承包人应主动启动结算程序,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或直接启动法律维权程序,这样避免发包人通过拖延组织竣工验收达到延迟支付工程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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