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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不停航施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应发布航行通告,通告发布()d后方可开始施工。

发布时间:2023-02-20 15:16:18

机场不停航施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应发布航行通告,通告发布()d后方可开始施工。

A 、3

机场不停航施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应发布航行通告,通告发布()d后方可开始施工。

B 、7

C 、10

D 、14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不停航施工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航班正常以及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六十五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部分航站区内实施工程作业。

前款所称飞行区是指机场内供民用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和停放的地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停止道等。航站区是指机场内以旅客航站楼为中心的区域,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楼建筑、机动车车道与飞行区之间的区域、停车设施和组织地面交通所涉及的区域。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下列工程: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整修维护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整修维护工程及道面“盖被工程”;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四)扩建和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其电缆的工程;

(五)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不停航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承担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与工程建设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签订安全保证责任书,明确各项安全措施。第六条 不停航施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

(二)机场管理机构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航空营运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协调工作制度。

前款所述单位和部门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对本单位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共同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严格实行飞行区及其他限制区域通行证制度。第二章 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第八条 在不停航条件下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指的工程项目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工程实施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报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4D及其以上机场的不停航施工的批准文件和申报资料报民航总局机场管理职能部门备案。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接到机场管理机构的施工申请后,应当在14日内给予明确答复。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申请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民航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初步设计或开工的批复文件一份;

(二)工程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组织机构编写的施工管理实施方案一份;

(三)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各一份;

(四)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安全措施一份。其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总平面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区域围界,标志线、标志灯布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通行路线,施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道口等;

2、影响飞机滑行、停放的情况和临时采取的措施;

3、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的情况和临时采取的措施;

4、涉及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临时采取的措施;

5、对临时设置的进入飞行区及其他限制区的出入口的控制措施;

6、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的控制措施;

7、对施工噪声及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8、施工机具影响机场运行标准的情况和控制措施;

9、在经批准的施工期间,对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影响和变动的情况;

机场不停航施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应发布航行通告,通告发布()d后方可开始施工。

10、影响机场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和航班运行时刻的批复文件。第十一条 不停航施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资料,由所在机场的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通告发布7天后方可开始正式施工。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办理。第十二条 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或航班运行时刻的,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

(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

(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

(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

(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

(九)清除水面垃圾;

(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

(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

(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格和申请第四条 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第五条 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除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外,从事涉及本规定第二条中其他各项的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其书面申请可与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一并提出。第六条 从事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一)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开始施工作业之时24小时以内向港监提出口头申请。

按本条规定进行口头申请的,应在口头申请中将下列有关情况报告港监:

(一)遇险船舶、设施的情况;

(二)水域污染和清除的情况;

(三)施工作业船舶名称和施工作业方式;

(四)施工作业的地点和起止时间。第七条 施工作业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二)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三)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五)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机场不停航施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应发布航行通告,通告发布()d后方可开始施工。

(六)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七)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 涉及构筑水上水下固定、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作业项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港监部门参加。施工作业项目经港监部门审查,符合通航安全要求后,施工作业者方可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书面申请手续。

在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水域、进出港航道、习惯航线上进行架设、构筑桥梁、索道、闸坝、隧道等大型固定性、永久性设施;在港外建设过驳、装卸站点;扩展港区范围,建立新港区、建设新锚地;设定永久性禁航区等相关的施工作业,事前须报港监局批准,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港监局参加,经审核符合通航安全要求或未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况得到改正后,方可办理施工作业书面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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