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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丙类厂房内设置为厂房服务的办公室、休息室,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发布时间:2023-02-20 16:48:59

对于在丙类厂房内设置为厂房服务的办公室、休息室,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A、1.00h

对于在丙类厂房内设置为厂房服务的办公室、休息室,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B、2. 00h

C、2.50h

D、3. 00h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工业建筑平面布置。

对于在丙类厂房内设置为厂房服务的办公室、休息室,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本题答案:A。

丙类仓库的消防要求

丙类仓库消防要求

(一)耐火等级

1、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三)防火间距

1、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扩展资料

丙类仓库判断依据

丙类仓库只有两项物品限制,一个是固体一个是液体,两类物品在形态和危险性上有差异,故丙类仓库同样细分为【丙一类】、【丙二类】。

丙类有液体也有固体,液体闪点高不易挥发,固体会燃烧并且移走货源还会继续燃烧。

丙一类仓库判断依据——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

丙二类仓库判断依据——可燃固体

丙类仓库可存物品

丙二类仓库存储物品十分广泛,可供多个领域使用。主要存储物品如下: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粒径大于或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黄,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等。

对于在丙类厂房内设置为厂房服务的办公室、休息室,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一起学消防:办公室防火设置

一、基本概念

办公建筑是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商务写字楼、公寓式写字楼、酒店式办公楼等多种类型。

办公建筑一般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二、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1. 办公建筑属于民用建筑,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2.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5.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7. 民用建筑(含办公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

三、 防火间距要求

1. 办公建筑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3.4和3.5的相关要求。

注:办公建筑属于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其中党政机关办公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

2. 办公建筑以及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应满足《建规》5.2的相关要求。

3.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²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第5.2.2条的规定。

四、安全疏散和避难

1. 疏散人数的确定:

1)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2)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

2. 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疏散门、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距离,以及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要求,等等,参照的公共建筑要求确定。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办公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五、消防设施设置

1.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 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对于在丙类厂房内设置为厂房服务的办公室、休息室,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3. 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单、多层办公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一类高层办公建筑和二类高层办公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办公建筑应参照《建规》8.5要求,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6.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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