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发布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进行了规定,下列不属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的是( )。

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发布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进行了规定,下列不属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的是( )。

发布时间:2023-02-20 17:24:06

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发布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进行了规定,下列不属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的是( )。

A 、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发布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进行了规定,下列不属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的是( )。

B 、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C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D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以及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您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是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以人社部发〔2012〕56号印发的法规,该《办法》共11条,主要包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相关事项。具体详情如下: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

第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发布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进行了规定,下列不属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的是( )。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十条 考试管理部门和考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工程师证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

一、简介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是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以人社部发〔2012〕56号印发的法规,该《办法》共11条,主要包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相关事项。

二、考试科目及内容

考试共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发布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进行了规定,下列不属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的是( )。

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个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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