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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进行施工环境监测,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和监测()。

发布时间:2023-02-20 19:23:54

环境保护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进行施工环境监测,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和监测()。

A 、每季度不少于1次

环境保护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进行施工环境监测,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和监测()。

B 、每月不少于1次

C 、每周不少于1次

D 、每天不少于1次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的科学、教育事业,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未设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有关部门统一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城建、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农业、林业、渔业、草原、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制止、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进行施工环境监测,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和监测()。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的执行情况,应作为考核政府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定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和国土规划;

(三)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

(四)依照国家规定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污染限期治理等项进行监督管理;

(五)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工作,提出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六)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的调查处理。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环境监理”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理”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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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负责环境监测资格审查。

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应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监测数据。暂无环境监测机构的,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有偿监测。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产品的认定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工作;负责对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单位的资质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装备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7查。第十二条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以及污染事故纠纷的处理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三章 生态和资源保护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全面规划,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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