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 )。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 )。

发布时间:2023-02-20 20:04:40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 )。

A 、不应小于6.0m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   )。

B 、不应小于7.5m

C 、不应小于13m

D 、不限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的是飞机库的防火设计要求。一般情况下,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m。但当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m。本题答案:B。

消防工程师备考:建筑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间距 :

原则: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持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有关)。

(蔓延角度)不考虑飞火风速因素的影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定位6米。(扑救角度)一二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

防火间距的计算:

以相邻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有突出的可然或难燃构件时从突出部分外缘算起)。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公式:S=6+A+B(三级=1、四级=3)

另外:

初级让步:

相邻的两座 单多层建筑 ,当相邻外墙为 不燃性墙体 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5%(同丙丁戊厂房)。

有防火墙的让步:

*两座建筑相邻较 高一面外墙 为防火墙(同厂房),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 一二级耐火等级 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的外迁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同丙丁戊厂房).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 一二级耐火 等级建筑中相邻任意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同乙丙丁戊厂房,甲类4)。

*相邻两座建筑中 较低一座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 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高层建筑不小于4m。

无防火墙但有防火措施的让步:

相邻两座建筑中 较低一座建筑 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开口部设置 甲级防火门窗 或者设置符合规定的 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 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高层不小于4m。

另规定

相邻建筑通过底部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表格规定(裙房根据高层耐火等级判定,只会出现一二级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上述减少条件时,仍不减少。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电量低的)的防火间距可按两个民用建筑确定,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应符合有关丁类厂房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房的蒸发量≤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2.8MW的燃煤锅炉房间距按民用建筑规定确定。

厂房之间以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公式:S=基数+A+B

基数=13(高层)=12(甲类)=10(乙丙丁戊类)

A.B:一个、另一个厂房或仓库(根据耐火等级取值)

=0(一二级)=2(三级)=4(四级)

初级让步: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m;单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两个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耐火等级有关)。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没面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面外墙总面积的5%,门窗洞口不正对外开设时,可减少25%。

有防火墙的让步: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建筑中相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防火墙能力不足或有防火措施的让步: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的让步: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当相邻较低一面为防火墙,屋顶无天窗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另规定: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放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同时有建筑时还需满足表格的防火间距。

U型或山型厂房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甲类不小于12、厂房占地面积小于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不小于6.

总容量不大于15m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深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m范围(左右边缘延伸4m,储罐上边缘到防火墙顶距离4m)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厂房与户外设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来看)之间的距离,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则需距离厂房不小于12m,若装有乙类不小于10m。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   )。

仓库之间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铁路、道路等防火间距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同公式,只有甲类仓库特殊)

初级让步: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m。

有防火墙的让步: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 6m;丁、戊类不应小于 4m。

两座仓库相邻⑴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⑵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这两种情况)总占地面积不大于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另规定:

除乙类第6项物品(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应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补救,切忌盲目设置。

防火间距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2)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3)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4)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8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造。

(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8)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9)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0)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11)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时可以采取哪些改进措施?

处理建筑防火间距不足的几个方法

防火间距是相邻建筑之间能有效阻止火灾蔓延的距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关于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是工程建筑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也是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中对其审查的重要依据。随着城市建设、工业区建设的飞速发展,土地利用越趋紧张,相邻两座多层民用建筑或厂房之间,若保留规范中一般规定的6米、10米防火间距,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不符合现实的要求,如何使其既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又能减少间距、节约土地,是新形势下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为民的服务要求,综观各单行建筑防火规范,都有关于防火间距的减少措施,笔者依据规范规定,概括整理出如下措施:

一、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共四级,其中一级防火性能最高,四级最低。耐火等级不同,规定的防火间距也不同,如《建规》3。3。1条规定,三级耐火等级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4米,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对于民用建筑也是同理,如《建规》5。2。1条。所以,对于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可以通过提高其耐火等级达到减少防火间距的要求,特别是对于一些工业区内的厂房,建设单位为减少建设成本,采用人字架木屋顶,耐火等级三级,很容易造成防火间距不足。由此可见,在图纸审查中对此类问题可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其不采用木屋架,改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屋顶以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减少间距。

二、降低厂房、仓库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

对于厂房、仓库等建筑,其火灾危险性共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其火灾危险性依次降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须满足《建规》第3。3。1条、第4。3。1条规定,如一、二级厂房、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但同时规定,火灾危险性最低的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也可按规定减少2m。又如《建规》第3。3。8条规定,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第3。3。1条规定,但如果是单、多层厂房降低厂房火灾危险性为戊类,则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以采用《建规》第5。2。1条即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减少防火间距。

三、成组布置建筑物

当建筑物数量较多,功能类似,布置较为集中时,可以成组布置建筑物,则组内的建筑物间可以减少防火间距,《建规》第5。2。1条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第5。2。4条规定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平方米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建规》第3。3。4条规定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厂房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米,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四、相邻一侧的外墙设置为防火墙

当相邻两幢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少,甚至可以不限,其适用于民用建筑、厂房、仓库等。如《建规》第5。2。1条规定,两座多层民用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高规》第4。2。2条对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也做了同样规定;《建规》第3。3。1条规定,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第4。3。1条规定,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定面积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设置为防火墙,其屋顶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可以减少防火间距,但不适用于仓库建筑。如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面耐火极限不低于小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相邻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多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小于3。5米,高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宜小于4m。

五、民用建筑、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开口部位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

当民用建筑、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防火间距可以适当减少,如《建规》第5。2。1条规定,相邻两座多层民用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米;《高规》第4。2。4条规定,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4m;《建规》第3。3。1条规定,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六、多层民用建筑、厂房相邻外墙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减少外墙开口面积所比例。

《建规》第5。2。1条规定,两座多层民用建筑相邻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开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建规》第3。3。1 条规定丙、丁、戊类厂房其外墙开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此项措施不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和仓库。

七、储罐减少容量或埋地

当建筑物周围有易燃、可燃物质储罐时,可采用减少储罐容量或埋地以减少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如《高规》第4。1。10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当直埋于高层民用建筑的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第4。2。5条规定,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直埋时,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

《城市燃气设计规范》第6。3。7条规定,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全压力式贮罐当采用埋地时,与周围建筑物防火间距可减少50%。

八、其他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当采用浮顶储罐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5%。

甲类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的库房或甲类第12。5。6项物品的储量不超过5t的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2米。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   )。

汽车加油站汽油罐及其通气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汽回收系统,与站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可减少30%。

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采用小于或等于10立方米的地上液化石油气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三级站的地上罐减少20%。

——摘自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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