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A、5年
B、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C、10年
D、正常使用年限
【正确答案:B】
五种情况可“特事特办”
市民方女士:我们小区物业公司发布通知,说保温外墙脱落需要紧急维修,启用了房屋维修资金,但没有征得我们的同意,请问物业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尕文和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当小区发生消防设施故障、电梯故障、排水设施堵塞爆裂等危及业主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公司可以“特事特办”,先启用维修资金进行应急修缮,然后再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属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的包括:
(一)电梯故障经有关部门确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渗漏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
(三)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五)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非应急情况,业主共同决定是前提
市民谭先生:我是小区业委会的成员,现在我们想要求物业对小区楼房的楼梯间破损窗户进行更换,请问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尕文和律师: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都是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但需按一般使用程序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经业主共同决定后,一般启用程序办理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者相关业主制定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使用方案制定人将使用方案报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现场勘查后办理备案手续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使用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的约定比例部分从物业管理区域单位账中划转至施工企业
(五)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工程竣工后,应当邀请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社区、相关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七)经验收合格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新房保修期内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市民赵先生:我的房子是去年买的新房子,现在外墙已经出现了裂缝,请问这种情况如何维权?
尕文和律师:新房的维修要注意是否还在保修期内,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维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都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工程建筑上,对于工程质量也是有保修期,如果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的不同,保修期的时间也不同。
具体如下所述: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
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是什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暧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的整体安全可靠,必须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予以保修,即实行终身负责制。因此,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就是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等的最低保修期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别作出了规定。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三)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