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 )楼梯间。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 )楼梯间。

发布时间:2023-02-20 22:09:35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 )楼梯间。

A、普通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   )楼梯间。

B、封闭

C、防烟

D、敞开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本题答案:C。

汽车库修车库分类口诀是什么?

汽车库修车库分类口诀是:汽三幺(yao)五五零下,建面万五二千下。修车幺五五二下,建面三幺五百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多数人都有了属于自己的小汽车,而作为配套设置,汽车库、修车库在各类建筑中也成了必要的设施,而汽车库、修车库消防安全,也成为了重中之重。

历年来的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其分值占比都在5分以上,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考点,希望大家引起注意。

1: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要求:

平面布局的一般规定: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2,I 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类、Ⅲ类、Ⅳ类修车库。

可设置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3,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

安全出口:

1,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Ⅳ类汽车库和Ⅲ类、Ⅳ类的修车库可设置 1 个。

2,疏散楼梯:汽车库、修车库内的人员疏散主要依靠楼梯进行。因此要求室内的楼梯必须安全可靠。

①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 1.1m。

②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数量,当停车数量大于50 辆且小于或等于 100 辆时,可设置 1 个楼梯间当停车数量大于 100 辆且小于或等于 300 辆时,应设置不少于 2个楼梯间,并应分散布置。

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 0. 9m。

③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疏散距离: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 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60m。

汽车疏散出口: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 2 个,且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   )楼梯间。

以下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 1 个:

1,Ⅳ类汽车库。

2,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Ⅱ类、Ⅲ类、Ⅳ类修车库。

5,I 类、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 个,汽车库内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个。

Ⅳ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少于25辆时,可设置 1 台。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 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 20m。

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什么情况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口不会动

联动控制设计要求当时送风口不会动作请注意与下面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题目有着相似或相关知识点, 根据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要求当时送风口不会动作根据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要求当时送风口不会动作。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当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口不会动作学习时建议同时掌以下几题,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主要由送风口送风管送风机和吸风口组成其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m/s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主要由送风口送风管送风机和吸风口组成其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m/s。关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下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在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确保火灾中建筑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安全的主要措施。

一、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组成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主要由送风口、送风管道、送风机和吸风口组成。

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工作原理

为保证疏散通道不受烟气侵害以及人员能安全疏散,发生火灾时,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高层建筑内可分为四个安全区:第一类安全区为防烟楼梯间、避难层第二类安全区为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第三类安全区为走道第四类安全区为房间。依据上述原则,加压送风时应使防烟楼梯间压力>前室压力>走道压力>房间压力,同时还要保证各部分之间的压差不要过大,以免造成开门困难,从而影响疏散。

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选择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独立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合用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与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4)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裙房等高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该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口也应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

(5)当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以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

(7)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0㎡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9)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10)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   )楼梯间。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11)人防工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

(12)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温馨提示:
本文【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 )楼梯间。】由作者 消防工程师考试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