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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和停放车辆不大于( )辆的Ⅰ、Ⅱ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发布时间:2023-02-20 22:09:54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和停放车辆不大于( )辆的Ⅰ、Ⅱ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A 、3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和停放车辆不大于(   )辆的Ⅰ、Ⅱ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B 、5

C 、8

D 、1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和耐火等级为Ⅰ、Ⅱ级且停放车辆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本题答案:B。

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等级划分

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

1、 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 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 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

3 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汽车库的分类参照了前苏联的《汽车库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H113-54的有关条文以及我国汽车库的实际情况。

与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相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还是四类,而且每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泊位数控制值也一样。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按停车数量的多少来划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这是因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发生火灾后确定车库损失的大小,主要是按烧毁车库中车辆的多少来确定的。按停车数量划分车库类别,可便于按类提出车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消防给水、火灾报警等要求。

据统计,一般汽车库的每个停车泊位约占建筑面积30m2~40m2,50辆(含)以下的车库一般40m2/辆,50辆以上的车库一般33.3m2/辆,故此次修订增加了建筑面积的控制值,目的是为了使得停车数量与停车面积相匹配,合理地进行分类。泊位数控制值及建筑面积控制值两项限值应从严执行,即先到哪项就按该项执行。

注1与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基本相同,是指一些楼层的汽车库,为了充分利用停车面积,在停车库的屋面露天停放车辆,当屋面停车场与室内停车库共用疏散坡道时,车库分类按泊位数量的限值应将屋面停车数另计入总泊位数内,但面积可以不计入车库的建筑面积内。这是因为屋顶车辆与车库内的车辆是共用一个上下的车道,屋顶车辆发生火灾对下面的汽车库同样也会有影响,应作为车库的整体来考虑。如在其建筑的屋顶上单独设置汽车坡道停车,可按露天停车场来考虑。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和停放车辆不大于(   )辆的Ⅰ、Ⅱ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3.0.2 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对汽车库和修车库耐火等级的规定是符合国情的。本条耐火等级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为基准,结合汽车库的特点,增加了“防火隔墙”一项,防火隔墙比防火墙的耐火时间短,比一般分隔墙的耐火时间要长,且不必按防火墙的要求必须砌筑在梁或基础上,只须从楼板砌筑至顶板,这样分隔也较自由。这些都是鉴于汽车库内的火灾负载较少而提出的防火分隔措施,具体实践证明还是可行的。

本次修订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将“支承多层的柱”和“支承单层的柱”,统一成“柱”。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决定着建筑抵御火灾的能力,耐火等级是由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决定的,必须明确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类以及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所以将此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3.0.3 本条对各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

1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发生火灾时,因缺乏自然通风和采光,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时由于结构、防火等的需要,此类汽车库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可达一级耐火等级要求,所以不论其停车数量多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是可行的。

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也应为一级,主要考虑到高层汽车库发生火灾时,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时由于结构、防火等的需要,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可达到一级耐火等级要求。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由于槽罐内有残存物品,危险性高,本次修订将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由二级提升为一级。

3 Ⅱ、Ⅲ类汽车库停车数量较多,一旦遭受火灾,损失较大;Ⅱ、Ⅲ类修车库有修理车位3个以上,并配设各种辅助工间,起火因素较多,如耐火等级偏低,一旦起火,火势容易延烧扩大,导致大面积火灾,因此这些汽车库、修车库均应采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近年来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发展机械式立体停车库,这类汽车库占地面积小,采用机械化升降停放车辆,充分利用空间面积。汽车库建筑的结构多为钢筋混凝土,内部的停车支架、托架均为钢结构,国外的一些资料介绍,这类汽车库的结构采用全钢结构的较多,但由于停车数量少,内部的消防设施全,火灾危险性较小。为了适应新型车库的发展,对这类汽车库的耐火等级未作特殊要求,但如采用全钢结构,其梁、柱等承重构件均应进行防火处理,满足三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同时我们也希望生产厂家能对设备主要承受支撑力的构件作防火处理,提高自身的耐火性能。

本条根据不同的汽车库、修车库的重要程度,明确了相对应的耐火等级要求,也就保证了建筑抵御火灾的能力,否则,汽车库、修车库一旦发生火灾,不仅难以扑救,而且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将此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确定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该坚持从严原则。比如,一个停车数量为160辆的汽车库,按照第3.0.1条规定属于Ⅱ类汽车库;同时,该汽车库设置在一幢高层建筑内,又属于高层汽车库,按照从严原则,该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车库消防验收要求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7.1 消防给水7.1.1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 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 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 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7.1.2.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7.1.2.2 Ⅳ类修车库7.1.2.3 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 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 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 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 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 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 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7.1.5.1 Ⅰ、Ⅱ类车库20L/s7.1.5.2 Ⅲ类车库15L/s7.1.5.3 Ⅳ类车库10L/s。

7.1.6 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 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 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及以内的车库 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7.1.8.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汽车库,修车库,修理厂防火规范

汽车修理厂主要防火对策

(一)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要按照《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督促落实汽车维修企业,认真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自身消防监督管理,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经营管理之中,提高自身预防火灾能力。

(二)各类车间设置宜设置应不低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严格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厂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到竣工消防验收,保留必要的防火间距,根据需要设置门、防火墙、窗通风孔、机械排风系统和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等,严格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把好源头关。

(三)按行业标准配置防爆电气设备,规范敷设室内电线,特别是甲、乙类物品运输车修理车间以及修理厂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和停放车辆不大于(   )辆的Ⅰ、Ⅱ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根据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具体应参照修车库灭火器配备数量标准配置,修理厂从业人员应建立培训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采用。

(四)、对车间设置有职工宿舍、厨房的修理厂强行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行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公安消防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强行迁出,减少火灾隐患。对于存在火灾隐患拒绝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严格处罚。

(五)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紧密配合,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客观规律,督促、指导好基层派出所对此类场所的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明确三级管理责任和单位,防止失控漏管,协调好本辖区内职能部门对此工作配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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