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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总容量为15m的液体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m。

发布时间:2023-02-20 22:29:00

气瓶总容量为15m的液体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m。

A 、20

气瓶总容量为15m的液体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m。

B 、25

C 、30

D 、35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的是加油加气站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教材表4-5-9可以确定本题正确答案为B。

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布置要求有哪些?

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区与外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总容积大于50m3,单罐大于20m3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7的规定。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8的规定。

(3)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2.储罐区内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当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20m。

(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当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表4-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②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③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表4-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①本表所指的储罐为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5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总容积相对应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②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③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3.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布置要求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当小于1m;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的防火间距,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小于12m,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小于14m,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小于16m;与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照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储罐室与相邻厂房的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气瓶总容量为15m的液体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m。

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布置要求

(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按照其气瓶总容积分为三级:气瓶总容积大于6m3至小于等于20m3的为站为一级站;气瓶总容积大于1m3至小于等于6m3的为站为二级站;气瓶总容积小于等于1m3的为站为三级站。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9的规定。

表4-9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置的其他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有何防火要求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有何防火:

1.供应站

(1)站内气瓶库与站外建筑物或道路之间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表611的规定。

(2)有便于运瓶汽车出入的道路。

(3)站内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要求为:瓶库与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修理间不能毗连;管理室(或营业室)可与空瓶库毗连,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气瓶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且宜采用木质门窗;采用金属门窗时,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

(5)站的四周应设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2.气化站和混气站

(1)站内储罐与站内外建(构)筑物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2的规定。

(2)有便于汽车出入的道路。距城市上、下水通道和电源较近。

(3)站区周围应设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其高度应不小于2m.

(4)储罐设置在建筑物内,与气化间、混气间、调压间毗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储罐露天布置时,地上或地下储罐与气化间、滋气间、调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5)储罐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储罐之间以及储罐与墙之间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半径。储罐应设消防喷淋设施。

(6)气化站与混气站的槽车装卸台(柱),附设在气化间、混气间的山墙一侧时,山墙必须是防火墙,其距离门窗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m.

(7)储罐间、气化间、混气间、调压间、燃气热水炉间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工厂企业内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设在独立的建筑物内,且总容积不大于10m3时,储罐室外墙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3的规定。

(9)混气站的混合气低压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湿式罐与干式压力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亦应不小于较大罐的半径。

(10)湿式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气瓶总容量为15m的液体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m。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检验液化石油气容器(罐车、贮罐、钢瓶)的单位及储运、经销、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用户。第二章 容器设计、制造、安装、销售第三条 液化石油气容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由取得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书的单位承担,没有取得设计制造许可证书的单位,一律不得设计、制作。第四条 液化石油气容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严禁粗制滥造。产品出厂时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第五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站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承担,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的情况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章 储存、运输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禁止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新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液化石油气站(储配站、充装站、专业供应站)应经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定点。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液化石油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和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其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充装站应当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第七条 严禁在地下建筑、古建筑、纪念建筑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及公共场所内储存液化石油气。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站、库必须配备消防安全设备并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专职防火、安技人员;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第九条 液化石油气站和气瓶库房要划定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牌,禁绝一切火源。严禁拖拉机、电瓶车和马车进入站、库,汽车、罐车进入必须装有防火罩,车速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进入站、库的工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鞋和防静电服,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和其他火种,不得使用能发火的工具;不得携带、使用非防爆型的无线通讯工具;站、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生产设备、贮罐、管道要有导除静电设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储配站的贮罐区应安装有可靠的避雷装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及液化石油气油气浓度、液位报警装置。站、库内的所有消防安全设施、器材必须经常保持完好、有效;在储配站的储存、充装区内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十条 液化石油气站、库的防火安全间距范围内必须随时保持消防道路畅通无阻,严禁堆放物品、设置障碍物。第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及钢瓶检测站必须设置密闭的残液回收系统,安全回收钢瓶内的残液,严禁随意排放。储气罐应定期排水、排污。排放设施要安全可靠,并有防冻措施。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须设专库存放。库内空、实瓶应分开放置,码放整齐,留有间距。空、实瓶储存总量不得超过气瓶库设计额定容量。禁止在瓶库以外任何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第十三条 使用液化石油气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新购罐车在使用之前,其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然后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罐车号码牌和行驶证。第十四条 汽车罐车、钢瓶车必须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严禁在市区主干道及繁华路段通行;中途停车应与明火地点、重要建筑物保持4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有驾驶员或押运员留守监护。严禁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高速行驶和在公共场所、居民社区、人员及车辆密集路段、重要建筑物附近停留。第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站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基础知识、消防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液化石油气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钢瓶运输车的驾驶员、押运员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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