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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发布时间:2023-02-21 04:04:49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A 、12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B 、24

C 、36

D 、48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保护通信建设有关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均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 跨省通信干线、通信枢纽、卫星地球站等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邮电部,省内各类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第四条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建设由于无证设计、施工或超规模、超业务范围设计、施工,勘察、设计、施工不符合规范,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器材,建设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工程项目主管人员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失职等,造成的工程设施倒塌、机线性能不良、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投产、发生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分为重大、严重、一般质量事故。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引起人身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重伤1至2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50万元者;

3、大中型项目由于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按期竣工投产。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2、小型项目由于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按期竣工投产。第三章 质量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第九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主要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遇有人身伤亡时应同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并在48小时内提交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维护、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过程、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四章 质量事故的调查第十一条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其他工程质量事故由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组到事故发生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调查应根据情况进行如下工作:

1、收集相关资料,对事故现场进行分析,并对现场拍照或录像;

2、对工程设计进行核对、复算;

3、对材料进行化学性能及机械强度等检验;

4、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测试;

5、对施工方法、手段进行分析;

6、分析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调查人员的主要责任: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3、组织技术鉴定;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涉及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人员的正常工作。第五章 质量事故的处罚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于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设管理、使用不合格器材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的责任方承担。对于无证或超范围的设计、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除追究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确定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即表面性还是实质性、结构性还是一般性、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

法律分析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一般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市建筑工程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凡发生重伤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质量事故发生后,质监站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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