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广播电视监测网主要由监测台、遥控站(点)和()组成。
A 、数据分析处理中心
B 、总局监测中心
C 、省级监测分中心
D 、中波数据采集点
【正确答案:A】
一、卫星电视广播系统的组成:
系统由上行发射站、广播卫星、卫星电视接收网三大部分组成。
二、工作原理
电视节目由电视台通过卫星地面发射站,用定向天线向太空中的卫星发射电视信号(上行频率为f1),卫星转发器接收来自地面的电视信号,经过放大、变换等一系列处理,再用下行频率f2向地面服务区转发电视信号。
三、具体组成:
上行发射站(简称上行站);其任务是把电视中心的节目信号经过调制,变频和功率放大送给卫星。同时也接收由卫星下行转发的微弱信号,用来监测卫星转播节目质量的坏。该部分也称为控制站,它一般同上行站建在一起。上行站可以建成多座分站和移动站(如车载式)。有的主站还设有遥测遥控和跟踪设施,可以直接对卫星进行监控。
广播卫星:它是该系统的核心部分,卫星对地面应该是同步的,它的公转必须与地球
的自转保持同步,并且姿态正确。星载设备由天线、太阳能电源、系统和转发器等组成。通过转发器把上行信号经过频率变换及放大后,由定向天线向地面接收网发射信号。
卫星电视接收站:其作用是接收从卫星上发回的节目信号,一般有四种类型:
A.转发接收站:主要用来接收卫星下发的电视信号,作为信号源供设在该地区的电视台或转播台进行播。该站设施较复杂,接收到卫星转发的微弱信号后,必须经过放大、变频、调制转换,将卫星传送的调频信号变换为残留边带调幅信号,然后再经过变频,功率放大,通过天线发射出去,供各家电视机收看节目
B.电缆网接收站:作用与上述相同,只是通过电缆将信号分送到各用户收看电视节目。
C.个体接收设备:用户使用小型天线和简易接收设备收看卫星电视节目。
D.集体接收站:比个体接收天线大,接收到卫星节目后经过各种匹配装置供多台电视收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活动。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第五条 无线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和使用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第六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许可事项。
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第七条 国家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第八条 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第九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五)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六)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五)资金保障及来源;
(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七)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申请经营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的,还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二)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四)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制度;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
(六)经费保障情况、工作环境情况。第十二条 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五)多工广播;
(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