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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 )级重大事故通常指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发布时间:2023-02-21 08:44:54

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级重大事故通常指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A 、一

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  )级重大事故通常指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B 、二

C 、三

D 、四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三级重大事故如何确定?

三级重大事故认定为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废止,现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扩展资料:

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参考资料: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1 号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下,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  )级重大事故通常指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第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第三章 重大事故的调查第九条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第十条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请问一下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是什么

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工程质量事故的类型有: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  )级重大事故通常指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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