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未按约定参与隐蔽工程验收,事后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的要求,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工程师无权提出重新检验的要求
B 、工程师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C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D 、应视检验结果,确定是否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正确答案:D】
在《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中有要求。
一、 验收人员:工程部分管人员、监理公司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员和质量检查员。
二、 验收时间:隐蔽工程应提前一天报验。
三、 验收内容:土建工程、桥梁工程、涵洞工程中的所有隐蔽工程。
四、 验收程序和规定:
1、 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员和工程分管人员并注明验收时间和内容。
2、 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工程分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员及施工班组等共同验收,有必要时要有下一程序施工班组参加。
3、 基底、基槽、桩基础工程要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和相关检测单位负责人参加。
4、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员和工程分管人员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程序施工。
5、 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必须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允许下一程序的施工。
6、砌体拉接钢筋工程由监理人员或分管人员的日常检查进行抽查验收。
7、 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必须整改,如未及时整改将对施工单位按“相关奖罚细则”予以警告或处罚。
五、 隐蔽工程验收程序
隐蔽工程在下一道工序开工前必须进行验收,按照《隐蔽工程验收控制程序》办理。
具体包括:
1、 基坑、基槽验收 建筑物基础或管道基槽按设计标高开挖后,项目经理要求监理单位组织验槽工作,项目工程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要求尽快现场确认土质是否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如需加深处理则可通过工程联系单方式经设计方签字确认进行处理。
基坑或基槽验收记录要经上述五方会签,验收后应尽快隐蔽,避免被雨水浸泡。
2、 基础回填隐蔽验收 基础回填工作要按设计图要求的土质或材料分层夯填,而且按《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要求,请质监站进行取土检查其密实性,夯实系数要达到设计要求。以确保回填土不产生较大沉降。
3、 砼工程的钢筋隐蔽验收
(1)对钢筋原材料进场前要进行检查是否有合格证,即合格证要注明钢材规格、型号、炉号、批号、数量及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同时要取样进行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检验,合格方可批量进场。
(2)检查验收钢筋绑扎规格、数量、间距是否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同一截面接头数量及搭接长度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对焊接头的钢筋,先试验焊工焊接质量,然后按《规范》的要求抽取样品进行焊接试件检验,对不合格焊接试件要按要求加倍取样检验,确保焊接接头质量达标。
(3)对钢筋保护层按设计要求验收。
(4) 对验收中存在不合要求的要发送监理整改通知单,直至完全合格后方可在《隐蔽验收记录表》上签字同意进行砼浇筑。
4、砼结构上预埋管、预埋铁件及水电管线的隐蔽验收。
砼结构上通常有防水套管、预埋铁件、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需隐蔽,在砼浇筑封模板前要对其进行隐蔽验收,首先验收其原材料是否有合格证,是否有见证送检,只有合格材料才允许使用;然后要检查套管,铁件要加所用材料规格及加工是否符合设计设计要求;
再次要核对其放置的标高、轴线等具体位置是否准确无误;并检查其固定方法是否可靠,能否确保砼浇筑过程中不变形不移位。水电管线埋没位置要根据使用特点检查其是否合理,能否满足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在《隐蔽验收记录表》上签字同意隐蔽。
5、砼结构及砌体工程装饰前的隐蔽验收 砼结构及砌体在装饰抹灰前均要进行隐蔽中间验收,砼结构需要查验所有材料合格证及砼试压报告,要进行现场强度回弹或钻孔取样试压,要检验砼表面密实度及结构几何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砌体要查验原材料合格证,砂浆配合比,砂浆试压报告等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现场查验抗震构造拉接钢筋设置是否恰当,砌体砌筑方法及灰缝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砌体轴线、位置、厚度等是否符合图纸规定。
参加验收的主要有工程部工程师、市质量监督检查站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验收合格后填写《隐蔽验收记录表》,共同会签,如验收存在问题,要发监理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在组织上述人员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饰抹灰隐蔽施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隐蔽工程验收
专业监理工程师如何进行不合格判定和处置
不合格情况出现的环节中,与专业监理工程直接相关的是物资进场检验、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四个环节,但真正高频、处置情形复杂的,是前三个环节,相应的不合格处置,也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该掌握的重点,而不仅仅是不合格判定。
一、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
1、如何进行不合格判定
(1)关于如何判定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不合格,最高层级的表述源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第3.0.3条规定:“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第2.0.3条规定:“进场检验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确认的活动。”
(2)实际监理工作中,主要执行地标《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382-2017:
第4.1.3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其质量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
第4.3.7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会同施工单位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验结果,按附录B.2.13和 B.2.14的要求签认《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也就是说,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该依据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会同施工单位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验结果,最终按《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的要求判定进场报验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尽管地标中关于设备进场检验的文字表述与《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内容不完全一致,但基本意思表示是不矛盾的,从质量控制的可追溯性出发,可以归纳得出:
A 对于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的内容要求判定其是否合格。即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外观质量检查和复验审查三个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不符合要求,都应判定其不合格。
B 对于设备进场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备开箱检验记录》的内容要求判定其是否合格。检验内容主要包括随机文件(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外观(质量)检查和现场测试(复试)审查三项内容,只是三项内容没有严格意义的顺序规定,任何一个环节不符合要求,都可判定其不合格。
2、如何进行不合格处置
(1)关于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处置,最高层级的表述源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将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或者有关专业工程材料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
(2)实际监理工作中,主要执行地标《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382-2017,其中第4.3.10条规定:“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将进场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
所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处置,应该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在《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上签署否定意见,不允许使用,要求退出施工现场。
二是监督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
二、隐蔽工程质量验收
1、如何进行不合格判定
(1)关于如何判定隐蔽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没有单独明确的表述,最高层级的笼统表述源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1.0.3条规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所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隐蔽工程相关的专业验收规范标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判定其是否合格。以钢筋分项工程为例,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5.1.1条中规定:
从专业验收规范中规定的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17中给定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格内容可以看出,隐蔽工程验收是符合性验收,不存在明确允许偏差项目,没有明确抽样检验的规则,理论上应该所有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全部符合要求才能判定为验收合格。
(2)实际监理工作中,在地标《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382-2017第4.4.5条中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的隐蔽工程验收规定:“对规定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部位,施工单位未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隐蔽验收而私自覆盖的,或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因此,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判定分两种情形:
一是根据专业验收规范中规定的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开展具体隐蔽工程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只要有不符合要求的,就应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是对施工单位私自覆盖或对已同意覆盖的有疑问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如最终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
2、如何进行不合格处置
(1)对于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置,最高层级的表述源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自检。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验;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检测等措施,并重新报验。”
(2)实际监理工作中,主要执行地标《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382-2017,其中第4.4.5条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接到报验申请后,组织隐蔽工程验收,签署验收文件。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下道工序施工。”
所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于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置,也应该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不允许下道工序施工,要求整改后复查。
二是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检测等措施,并重新报验。
三、检验批质量验收
1、如何进行不合格判定
关于如何判定检验批验收不合格,主要的表述源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第3.0.6条规定:“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第5.0.1条规定:“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第5.0.6条规定:“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第5.0.7条规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因此,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检验批验收不合格的判定分三种情形:
一是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二是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三是不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另外,需要几种特殊情形需要掌握:
1、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也就是可判定为合格。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应根据建设单位等各方意见,判定其是否合格。
3、检验批验收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应以检验或试验结果最终判定其是否合格。
2、如何进行不合格处置
对于检验批验收不合格的处置,主要的明确表述源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验;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检测等措施,并重新报验。”
所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于检验批验收不合格的处置是: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