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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笼提升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是()。

发布时间:2023-02-21 10:46:22

罐笼提升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是()。

A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

罐笼提升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是()。

B 、罐门或罐帘的高度应大于1.2m

C 、用于升降人员的罐笼,其罐底必须满铺钢板

D 、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斜井提人速度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矿用立井提升事故的类别及直接原因?

事故类别及直接原因

1.上、下罐时坠人事故

(1)信号工思想不集中,马虎大意,正在上、下人员时没有看清井口情况盲目发出开车信号,造成罐笼误运行所致。

(2)乘罐管理混乱,开车前不关罐门及安全门,罐笼开始运行时,人员还在抢上抢下造成并口信号控制系统有故障或不完善,信号把钩工发现问题无力制止。

(3)没有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并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

2.罐笼运行中坠冰、坠人事故

(1)乘罐超员太多,罐内十分拥挤,罐笼没有罐门或罐帘、罐门未关,罐帘未放到底罐帘横杆间距大于200mm,罐帘下部距罐底距离超过250mm,造成人员被挤出罐笼坠人井筒内。

(2)冬季北方没有暖风设备的人风提升人员井筒,特别在淋水大的井筒,由于并壁大块结冰掉冰冲击罐笼,因此造成罐笼强烈颠簸震动,将罐内人员抛出坠人井筒内。

3.井简坠落矿车及其他物件事故

()1)把钩工违反操作规程:罐笼提升前未关好井口门未恢复阻车器位置即行放车矿车未完全进入罐笼就让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罐笼装车后,不检查罐门、挡车器、罐内阻车器是否灵活好用,矿车人罐后是否正常,即让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造成矿车坠人并筒内。

(2)井口阻车器、并口门出现故障,矿车不标准、高度不够,挡车器挡不住矿车推车机操作错误,推车工人未注意,失误推动矿车,造成矿车从井口坠人井筒内。

(3)阻车器未与罐笼停止位置联锁,致使罐笼不在井口,阻车器还能打开,造成矿车滑行进人井筒内。

(4)在没有制定措施,未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在井口出车侧进车装车。

(5)并简下放设备材料捆绑不牢,悬吊不合理,在井简内坠落。

4.断绳、过卷、罐及卡罐等事故

这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较复杂,虽然主要应由机电部门负责但上下井口信号工、把钩工、推车工在提升量超载,提升运行不正常,提升容器及上、下井口装卸设备有故障,有可能发生这些事故时,未能向绞车房发出急停信号,未能及时向机电部门反映情况,未能安排足够的检修时间,配合机电科及时检修,造成这些事故难以避免。

矿用立井提升系统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防止井简坠矿车及其他物件事故的措施

我来补充点

1.(1)把钩工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罐笼提升前必须关好并口门,恢复阻车器位置后才准许放车:罐笼装车后,在检查矿车已经完全进人罐笼,而且罐门挡车器、罐内阻车器灵活好用后,方许可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

(2)保持井装卸设备完好可靠,发现问题及时请有关维修人员彻底检修。阻车器应与罐笼停止位置相联锁,不准许未经培训井未取得合格证的人操作推车机。对矿车应进行检查高度不合格的不许使用。

(3)不应在井口出车侧进车装车,如确有必要,应制定措施经有关领导批准。

(4)下长料或设备通过井筒时,必须捆绑牢靠,悬吊合理防止散扣坠落或刮碰。

2.防止断绳、过卷、罐及卡罐等事故的措施

(1)除机电科必须负责在提升装置装设保险装置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钢丝绳的使用、维护、试验、检查以及连接装置等方面遵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外,上、下井口信号工及把钩工必须注意监视罐笼运行情况及钢丝绳是否松弛,发现提升运行不正常有可能发生断绳、过卷、罐及卡事故时,必须发出紧停信号,以便进行检查处理,切忌反应过慢,等采取措施则已为时过晚。

(2)罐笼和箕斗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运行防止由于超载引起的过卷。同时改善现有装载装置,并加设超重保护

(3)为预防罐座开启不灵活,使罐座没有完全打开罐笼短时间卡住因卡阻不牢,罐笼很快滑脱,造成冲断钢丝绳事故,必须定期清扫检查座保证罐座灵活可靠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对座设置闭锁装置。

(4)运输部门应与机电部门保持经常的联系,证安排必要的停罐时间,为每天检查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件创造条件,以便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写煤矿三违的认识

“三违”标准

一、采掘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使用前探梁的;

2、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3、爆破距离不够或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

4、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直设;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7、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8、采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检修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9、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

10、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11、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12、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13、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4、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15、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6、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直设;

17、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18、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秆或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

19、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巷道维修点以里;

20、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21、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

一般“三违”行为

1、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2、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

3、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4、煤墙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5、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6、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7、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全承载;

8、有推棚、倒棚、偏帮问题不及时处理;

9、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10、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11、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

12、特殊支护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

13、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

14、工作面上、下隅角放顶滞后超过规定;

15、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

16、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帘;

17、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

18、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

19、架棚支护巷道支架间未按规定设撑杆或拉杆,撑杆或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

20、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堕落措施;

21、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

22、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

23、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

24、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

25、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或钢带上;

26、用支护锚杆、锚索、梁、棚起吊或牵引物料;

27、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28、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规定执行;

29、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30、架棚支护未按措施规定腮帮接顶;

31、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

32、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

33、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34、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终止工作;

35、倾斜巷道维修时分段进行施工;

36、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

37、两个平行修护点之间距离小于20米;

38、 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地测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4、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5、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6、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7、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三、机电运输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利用木棒代替保险插座;

4、强行送电或约时送电;

5、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6、开关用木楔或用铜、铝、铁丝钩保险;

7、钢丝绳断丝率、磨损率超标仍继续使用;

8、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隔离变压器;

9、特种设备检测设备、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

10、不停机、停电对机电设备进行维修故障或清理;

11、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骑刮板输送机;

12、斜巷绞车提升运输时行人;

13、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

14、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物料;

1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档”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起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

1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和保险叉;

17、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

18、斜巷超挂车辆。

19、蹬高作业不佩戴保险带的。

20、起吊重物时,起吊用吨位小于实际吨位的。

21、斜坡提升中途停车后,司机离开座位的。

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情况。

一般“三违”行为

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2、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3、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

4、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

5、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

6、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

罐笼提升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是()。

7、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8、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

9、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

10、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

11、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有人,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

12、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

13、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

14、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隔离插销、隔离倒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板、不闭锁;

15、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栓牢;

16、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或记录不规范;

17、 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通防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无计划停风;

2、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3、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

4、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5、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弄虚作假;

6、在瓦斯、一氧化碳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7、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8、推罐车撞风门;

9、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

1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

11、无措施进入盲巷;

12、故意抹掉“一通三防”牌板上的记录;

13、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14、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

15、绞车拉车过风门;

16、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

17、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

18、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

19、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电;

20、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

21、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22、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情况;

一般“三违”行为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2、停风后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3、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

4、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

5、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

6、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距迎头超规定;

7、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或无专人看管;

8、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9、风筒损坏没及时补上的;

10、高瓦斯矿井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

1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滞后切顶线;

12、台账、报表、记录弄虚作假;

13、随意关闭运煤转载点防尘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14、防尘冲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未及时防尘;

15、抽放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

16、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

17、煤层注水效果达不到标准强行生产;

18、局部通风机看管人员未进行风机倒台试验和现场交接班;

19、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

20、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火工品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爆破时不装水泡泥或用煤粉、块状物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

2、放明炮、糊炮和违章处理拒爆;

3、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4、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不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

6、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信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检员未巡视爆破地点;

7、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或短路或有明线头;

8、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9、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

2、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符;

3、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

4、将爆破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5、爆破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

6、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

7、库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

8、装做炮头时,未避开电器设备;折断或损坏雷管脚线;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

9、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0、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11、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

12、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进行爆破作业;

13、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的;

14、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15、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16、采煤工作面规定爆破时留煤垛而没留;

17、爆破母线未悬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

18、炮眼深度不够或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的;

19、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

20、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

21、发爆器不及时回缴;

22、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

23、放炮前后未检查、收集遗漏或未爆的雷管、炸药;

24、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

25、转借雷管、炸药;

26、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

27、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继续进行爆破的;

28、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

29、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

30、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六、公共部分

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施工;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

3、规程从事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犯规定;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8、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9、破坏、偷窃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10、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

11、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

12、喝酒后上岗;

13、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14、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打架;固定岗位脱岗、窜岗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2、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强上抢下;

3、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

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5、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

6、不按规定佩戴自救器;

7、穿化纤衣服下井;

8、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人行车、罐笼超员;

9、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10、在井口20米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1、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2、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

13、井下随意拆卸矿灯;

14、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5、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

16、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7、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

18、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9、不按规定佩戴仪器仪表或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20、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

罐笼提升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是()。

2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22、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

23、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24、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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