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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建设期间为综合平衡的“四个排队”中,规模、影响、范围最大是()的排队。

发布时间:2023-02-21 11:12:34

矿井建设期间为综合平衡的“四个排队”中,规模、影响、范围最大是()的排队。

A 、井巷、土建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间

矿井建设期间为综合平衡的“四个排队”中,规模、影响、范围最大是()的排队。

B 、设备间

C 、年度计划与季度计划

D 、多工序间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二建矿业考点:矿井施工顺序确定方法

一、矿山井巷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内容和施工安排

(一)矿山井巷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内容

矿建、土建和安装工程三大类,还有临时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矿山工程项目施工顺序安排要求

1、施工项目的总体安排

通常以矿建为主线,即要避免因为机电安装和土建工程抢占矿建工程的工期,又要防止矿建工程拖后影响安装、土建工程最后的完成而造成工期延迟。

2、矿山工程项目三类工程施工顺序安排应统筹兼顾并合理组织

(1)在三类工程施工顺序安排上,对时间上与矿建工程不牵连、又不影响最后工期的内容,如场区铁路及铁路装运站、仓库、机修厂等的施工,可以作为非关键路线上的补充内容,分批、分期,结合劳动力、设备、材料、场地空间需求等综合平衡进行安排。

(2)对于与关键路线工程内容有牵连的、影响矿建工程进展的土建与安装工程或者大临工程(如冻结、注浆等),则应使其在相应的矿建工程施工前完成。如掘井井架施工、主井临时罐笼提升系统与副井永久提升系统的交替衔接等。

(3)有些可以利用的永久设备,比如地面变电所、井下水泵房和相应的管线工程、井下变电所等,应尽早建设和安装,可以早建早利用,避免或减少修建临时设施。

(4)对于非标件安装工程来说,应留有更多的富余时间。

(5)井巷工程受井下施工条件的限制,特别是提升能力、施工空间等。对涉及抗灾能力、改善施工环境的工程应提前安排施工。比如在水患比较大的矿井,井下排水系统形成后方可安排大规模井巷工程施工对于瓦斯隐患较大的矿井,尽快形成永久通风系统,之后方可安排采区煤巷的大规模施工。

二、矿山井巷工程项目施工顺序及其确定

(一)井筒的施工顺序

一般有主副井同时开工、主副井交错开工、主副井先于风井开工、风井先于主副井开工等几种顺序。

1、主副井同时开工

在地质条件较好、岩层稳定,有充分的施工力量和施工准备,能保证顺利、快速施工的情况下,才采用这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准备工作量大,并且由于主井工程量大,可能拖后完成。副井到底后不能马上形成井下巷道全面、快速施工的提升和通风条件,容易造成窝工。特别是采用冻结法施工的立井井筒时,这种开工顺序会造成冻结站装机容量大,电力负荷大,而且前期设备、人员投入巨大,成本大幅度增加。

2、主副井交错开工

应用比较普遍,主副井错开施工的时间应根据最优网络图而定,一般为 1~4 个月。

(1)主井在前,副井在后

主井井筒比副井深,又有装载硐室,施工要占一定工期。最大的好处是主副井基本同时到底,短路贯通时间快,独头掘进距离短。主井提前开工有利于提前改装临时罐笼。

(2)副井在前,主井在后

它主要适用于副井有整套永久提升设备可提前利用时,如采用一次成井。目前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3.装载硐室的施工顺序

主井井筒到底时间与箕斗装载硐室施工顺序有关。有四种施工顺序:

一是与主井井筒及其硐室一次顺序施工完毕。缺点是井筒占用工期较长优点是不需要井筒二次改装,而且安全性较好。

二是主井井筒一次掘到底,预留装载硐室硐口,然后再回头施工装载硐室。其优点是排水和出渣工序相对简单,可以充分利用下部井筒的空间。缺点是需要搭建操作平台,安全性相对较差。

三是主井井筒一次掘到底,预留硐口,待副井罐笼投入使用后,在主井井塔施工的同时完成硐室工程。

四是主井井筒第一次掘砌到运输水平,待副井罐笼提升后,施工下段井筒,箕斗装载硐室与该段井筒一次作完。这种方式只有在井底部分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才采用。

4、主、副井与风井的施工顺序

通常位于关键路线上的风井井筒,可以先于主、副井开工,或者与主、副井同时或稍后于主、副井开工,具体施工顺序可根据井巷工程施工排队计划进行安排。对于非主要矛盾线上的风井井筒,开工时间可适当推迟,以不影响井巷工程总进度计划或建井总工期为原则。

(二)矿山井巷工程过渡期施工安排

井巷过渡期的施工内容主要包括:主副井短路贯通服务于井筒掘进用的提升、通风、排水和压气设备的改装井下运输、供水、通信及供电系统的建立劳动组织的变换等等。

1、主副井短路贯通

临时贯通通常选择在主副井之间的贯通距离最短、弯曲最少、符合主井临时改装后提升方位和二期工程重车主要出车方向要求,以及与永久巷道或硐室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岩柱、并所开临时巷道能给生产利用。主副井短路贯通一般需1~2个月左右时间。

2、提升设施的改装

提升设施的改装一般遵循主井--副井的'改装顺序。主、副井两个井筒到底贯通后,通常主井井筒临时罐笼提升系统改装。主井临时改装完毕后进行副井井筒的永久装备。

改装的主要原则:保证过渡期短,使井底车场及主要巷道能顺利地早日开工使主副井井筒永久装备的安装和提升设施的改装相互衔接改装后的提升设备应能保证井底车场及巷道开拓时期全部提升任务。

两个井筒子同时到底并短路贯通后,主井先改装为临时罐笼提升。此时,由副井承担井下临时排水及提升任务。临时罐笼改装一般需半个月左右时间。完成主井临时罐笼改装后,副井即进行永久提升设施安装。包括换永久井架(或井塔),安永久提升机等,并一次建成井口房。对于钢井架、一般提升机改装需半年左右采用井塔、多绳摩擦轮提升机,需要一年左右。等副井安装完毕后,主井即可进行永久提升设备安装。

3、运输与运输系统的变换

井巷过渡期运输与运输系统的变换,按照主井改装临时罐笼来考虑时,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主副井未贯通期:主副井到底后,对主副井贯通巷道掘进,一般仍用吊桶提升。

(2)主井临时罐笼改装期:主副井贯通后,副井进行吊桶提升,主井进行临时罐笼改装,这时井下一般采用V形矿车运输。

(3)主井临时罐笼提升期:这一时期副井正进行井筒永久装备,并由主井临时罐笼提升,故多采用 U 形矿车运输。此时地面应设有临时翻罐笼进行翻矸,从翻罐笼到排矸场之间用 V 形矿车进行运输排矸。

(4)主井临时罐笼、副井永久提升期:视情况适当安排主井永久装备时间。

矿井建设期间为综合平衡的“四个排队”中,规模、影响、范围最大是()的排队。

(5)主井永久装备、副井永久罐笼提升期:此时为井底巷道开拓任务量最大的时候,应充分发挥副井提升能力,满足井下巷道开采任务的提升需求。

4、通风系统的改装

井筒到底后,当主、副井未贯通前,仍然是利用原来凿井时的通风设备、设施进行通风。主副井贯通后,应尽早形成主井进风,副井出风系统。通风设施的改装有三种方案:

(1)将主井风筒拆除,同时延长副井风筒,并在主、副井贯通联络巷内修建临时风门。它适用于井深较浅的浅井。

(2)将副井内原有风筒拆除,在主井临时罐笼改装时保留一趟风筒,将主井扇风机移到井下主副井贯通联络巷内,实现主井进风、副井出风的通风系统。此方案能增加有效风量,通阻较小,适用于深井条件。

(3)在高瓦斯矿井条件下,应采用封闭主井井架,在主井地面安装主要扇风机,形成主井回风,副井进风的全矿井负压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改造时应注意同时串联通风的工作面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三个。为避免多工作面串风,可采用抽出式通风或增开辅助巷道。

5、排水系统改装

过渡期的排水设施改装一般可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1)主副井联络巷未贯通前,仍然利用原有的凿井排水系统,分别由主副井水窝作为临时水仓排水。

(2)主副井短路贯通后,主井改装临时罐笼期间,井底排水系统利用副井井底水窝和副井排水系统排水或在副井马头门位置设置临时卧泵排水,主井涌水由卧泵排到副井井底。

(3)主井临时罐笼提升、副井永久装备期,可在副井马头门外施工壁龛或是直接在巷道一侧安装安设临时卧泵,由主井井底吸水,经敷设在主井井筒中的排水管将水排出地表。当涌水量较大时,可扩大主、副井联络巷,作业临时泵房和变电所,甚至另开凿临时水仓。

6、其他设施的改装

在井底车场施工时,还要解决好井下的压风供应及供电、供水、通信、信号、照明等工作。

主副井贯通后,应考虑在井底车场内(一般在临时泵房附近)设临时变电所,以供水泵、绞车、扇风机等高压用户用电。

(三)矿井建设二三期工程的施工

矿井一期工程以井筒工程为代表,其施工内容包括井筒及相关硐室掘砌施工和主、副井短路贯通等工程。二期工程主要以巷道为代表,按施工区域划分为主、副井施工区和风井施工区。主、副井施工区的二期工程,主要指井底车场及各类硐室、主要运输石门、井底矿仓、运输大巷及有关硐室和采区下部车场、采区矿仓、上下山等井巷工程及辅轨工程。风井施工区的二期工程,主要指风井井底临时车场、回风石门、总回风巷,以及由风井施工的上下山、交岔点、硐室和铺轨工程。

1、井底车场巷道施工安排

保证主副井短路贯通与关键线路工程不间断地快速施工,同时提高连锁工程的掘进速度和改善其施工条件、提高矿井抗灾能力所必须的巷道。在考虑安全前提,综合平衡。如提升矿井抗水灾的能力改善通风条件形成环形车场,提供运输能力等工程应优先考虑。

2、井底车场硐室施工安排

(1)与井筒相毗连的各种硐室(马头门、管子道、装载硐室等)在一般情况下应与井筒施工同时进行,装载硐室的安装应在井筒永久装备施工之前进行。

(2)井下各机械设备硐室的开凿应考虑利于提升矿井抗灾能力、利于后续工程的施工和安装、利于提前投产等。

(3)对于不急于投入使用且对矿井开拓、抗灾能力影响不大的服务性硐室,如等候室、调度室、医务室等,一般可作为平衡工程量用。

(4)通常巷道在掘进到交叉点或硐室入口处时,应向支巷掘进5m左右,以便为后续工程掘进创造空间。

3、井底主要大巷的施工

(1)在具备施工运输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快进入主要大巷的掘进工作,在运输、通风、劳动力安排方面应尽可能优先考虑主要大巷的施工。

(2)通常安排井下主要大巷双巷掘进,其中一个工作面超前另一个工作面50~150m,每隔一定距离施工一联络巷,利用双巷形成临时通风和运输系统,缩短独头通风距离,改善工作面通风条件。

(3)对于井下主要大巷的掘进通常应组织较好的施工队伍和较强的机械化配套,进行快速施工。

4、采区巷道与硐室的施工

采区巷道与硐室是通常意义上的矿井三期工程,一般包括采区车场、泵房、变电所、水仓、煤仓、顺槽、开切眼等工程。对三期工程的施工应考虑以下因素:

(1)三期工程的顺槽和切眼通常是关键线路工程,在满足安全、通风需求的前提下,应优先安排施工。

(2)采区其他巷道和硐室通常结合总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综合平衡各种因素安排施工进度计划。

(3)采区顺槽通常距离较长,且均为煤巷,为了解决通风和瓦斯难题,一般应安排双巷掘进,减少巷道独头通风距离。

(4)采区顺槽的施工,一般应采用综合掘进机或掘锚一体机掘进,根据现场条件后配套运输可以采用皮带或其他有轨转载运输系统,配套掘进能力可以达到月进1 500m以上,可大大缩短建井工期。

煤矿必须建立什么工作体系,矿长全面负责

请看找到的所谓六长的标准出处,及后面附加的编者按。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晋煤基发〔2012〕505号)第二章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第一节开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十六条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十九条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灾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老煤矿编者按:六长一说源自山西煤矿。这是山西煤矿近三年来大规模兼并重组中的新发明,配备齐全六长是煤矿矿准入条件中的一条。在全国其他煤矿一般牵涉安全生产为五个矿长副矿长人员,即河南所谓五职矿长,也就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山西前几年矿难频繁,大小馆员都深受牵连,虽然大大的中饱私囊了一下,但是一些馆员也因矿煤老板大肆贿赂而掉了乌纱帽甚至进了班房。那个王郡王道台出身同煤瓦斯员,做过通风区队长,主持山西省浮工作后,因通风安全确实是煤矿重中之重,再加上出身煤矿,有通风偏好,于是乎加上一长即所谓通风矿长助理(一般就是通风区队长兼职),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在全省推行。王道台此举让通风区队长乘机黄袍加身,强行进入班子或者副总师层面的准班子,给他们增加了收入。诸多通风人还是感谢王道台滴!那个叫上党的地方,前几年有一个阇郡守入职上党后,又有新的创造和提升,变身七长,再加一个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其实就是调度室),为上党郡必备条件。阇郡守搞的花样翻新,又让上党郡出彩了一把!六长、七长表面是换了个姿势,搞一搞很刺激,其实不过是体制里面的炒冷饭而已。当正者随意拍脑袋的一件事,使很多煤炭人从此登台,增加收入,觍颜进入副总师以上岗位。呜呼,一言以蔽之,不得而知。2012年5月份的一个小报道:随着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收尾,1000余座煤矿亟需统一标准进行规范管理。近日,山西省煤炭工业挺出台《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山西省煤矿矿企业标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等五项标准,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建设和管理水平,推动煤炭工业走向“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新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该标准要求现有生产矿井按照标准进行优化整改,2015年底全省15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现代化矿井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在建矿井建成投产后三年内要全部达到现代化矿井标准。《山西省煤矿矿企业标准》为适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矿企业创新管理模式,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的要求,通过设立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矿水平;建立矿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分为总则、资源保护、生产建设等十章共51条细则,旨在推动我省煤炭工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通过制定加强招标管理、备案管理、施工项目部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33条标准,加强我省煤矿施工队伍、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确保我省现代化矿井建设质量和水平。《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从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煤矿设计标准、露天煤矿设计标准、煤矿建设管理标准、企业文化建设、煤矿建设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全面提升煤矿建设水平,高起点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建设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系统可靠、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矿井。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第十一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第十二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煤矿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第二章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第一节开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十六条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十九条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灾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第二十条煤矿主体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至少要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金中货币出资额所占的比率和实收资本额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主体企业所出的首期资本金须在规定时限内按国家标准依法足额缴纳,并且有足够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足剩余出资。煤矿主体企业在申煤矿中,要提供资本金到位证明和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及融资证明,确保煤矿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第二十二条拟开大型煤矿的主体企业应至少具有开或管理中型及以上煤矿10年以上的经历,并应在当地开一个相当规模的非煤企业。第二节开煤矿的技术条件第二十三条新建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1.20Mt/a,新建露天矿不低于3.0Mt/a,改、扩建井工煤矿不低于0.90Mt/a,整合井工煤矿不低于0.60Mt/a。第二十四条所有煤矿原则上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壁式开采(特殊情况可采用其它开采方式),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现代化水平。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工作面;条件允许时,矿井主通风机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实现在线监测,无人值守。第二十五条煤矿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系统,煤矿应按照“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建设“一井两面”:(一)设计能力0.90Mt/a及以上的煤矿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薄、厚煤层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层配采的。

2.属于薄煤层开采的。

3.属于解放煤层开采的。

4.属于急倾斜煤层开采的。(二)设计能力在3.0Mt/a及以上的煤矿。第二十六条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简称“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六大系统”必须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三同时”。第二十七条所有的建设煤矿竣工验收时必须符合初步设计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三节开煤矿的资源条件第二十八条新开的煤矿企业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应有批准的井田(矿田)勘探地质报告。井田(矿田)面积大、全井田(矿田)达到勘探程度有困难时,先期开采地段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且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第三十条煤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井田境界相统一。煤炭资源/储量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m,最大不超过1200m。第三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高速公路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区域严禁开采。第三十二条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层(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开采。第三十三条国家级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2km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第三十四条新开的煤矿应有批准的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胁的矿井应有批准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鉴定报告,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矿井应有批准的抽采设计。第三十五条煤矿实际建设中发现井田(矿田)地质情况、煤质资料采空区范围等如与原批准的井田(矿田)地质报告有较大的变化时,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探,其报告由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四节开煤矿的外部条件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应具备对外运输的交通运输条件。应根据矿井的运量、运距要求和矿井所在地区现有、新建或设计(规划)的铁路、公路等运输通道的条件,确定合理的对外运输方式,并与当地及国家交通网相衔接。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应具备生产、生活需要的水资源条件,并与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达成取水协议;鼓励优先利用城镇供水设施。第三十八条煤矿建设应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并取得土地使用相关手续。第三十九条煤矿建设应具备可靠的通信条件。矿井通信应利用矿区已有的通信资源;独立煤矿或与矿区通信网络联系不便的煤矿,也可利用所在地区的通信资源。第四十条煤矿建设应具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并与供电部门达成供电协议。第三章煤矿设计标准(井工部分)第一节煤矿设计必备条件第四十一条煤矿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第四十二条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核准(批复)文件。第四十三条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审批)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第四十五条高瓦斯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第四十六条已取得矿井建设必需的用地、供水、供电批复文件或协议。第四十七条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二节矿井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及分类第四十八条矿井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并符合山西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划。第四十九条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二种类型:(一)大型矿井为:

1.2、1.5、1.8、2.4、3.0、4.0、5.0、6.0、8.0、10.0、12.0、15.0Mt/a及以上。(二)中型矿井为:0.60、0.90Mt/a。第五十条矿井建设规模,应根据地质构造、资源/储量、开采技术条件、煤层及工作面生产能力、技术装备、外部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煤层开采顺序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原则上采用自上而下的下行式开采。(二)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生产能力。(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矿井应按照“一井一面”组织生产。以一个工作面确定矿井的产能;设计能力0.60Mt/a及以下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一井一面”。(四)设计能力在3.0Mt/a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五)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0.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Mt/a。(六)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Mt/a。(七)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Mt/a。第三节矿井服务年限第五十一条新建矿井及其第一水平的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2-1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改建后的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宜小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矿井服务年限小于5.0年(不含5.0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进行改扩建。第五十四条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应根据地质条件及勘查程度,确定适当的储量备用系数。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地质条件复杂、勘查程度较低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第四节项目构成一般规定第五十五条矿井工程项目应由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等工程和设施构成。第五十六条工程项目的具体构成,应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确定。第五节项目构成第五十七条生产系统应包括: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主要运输巷道及回风道、采区、采掘工作面、提升、通风、井下排水、压风、煤炭分选加工、地面储装运等工程和设施。第五十八条辅助生产系统应包括:供配电、给排水、供热、通信、灯房、计量与煤样化验、机修、器材供应、地面运输、监测监控与计算机管理等工程和设施。第五十九条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应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与利用,煤泥、煤矸石及余热、地热利用,矿山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救护,水土保持,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等工程和设施。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抽采的瓦斯应综合利用,有热害的矿井必须建立热害治理工程。第六十条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矿公楼、区队公楼、灯房、浴室、食堂、医疗设施、职工公寓、职工教育、职工文体活动等设施。第六节井口与工业场地位置选择原则第六十一条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地形图的比例应根据地形条件、企业规模和工程性质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1:

1、000或1:2000,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1:500或1:

1、000。第六十二条提升井井口位置选择应有利于全井田开拓和工业场地布置,并根据井上、下建设条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以投资少、投产早、效益好、有利于安全为原则。主、副提升井井位应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在特殊条件下,亦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第六十三条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满足通风安全要求可与提升井布置在同一工业场地内,以缩短建井工期和节约用地。第六十四条确因技术合理,且有条件时,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可布置在井田范围之外,有压占资源的须签订互保协议,但井口应位于井田范围内。第六十五条煤矿工业场地位置不得选择在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目标区域以及军事设施保护区周围。第七节井筒及工业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第六十六条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原则上不应穿过采空区、不良地质构造区。受条件限制确需穿采空区时,应先采取采空区处治措施,并制定安全措施,确保井筒施工、生产运行期间的安全。第六十七条工业场地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地下采空区、地面沉降区、地裂缝区等地质环境恶劣场地,不得受泥石流、崩塌、滑坡、岩溶和土洞塌陷等不良因素影响。第六十八条抗震设防区工业场地宜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不应选择在危险地段。第八节开拓布置第六十九条矿井开拓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外部建设条件、生态环境、设计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经方案比较后确定采用平硐、斜井、立井开拓方式,或综合开拓方式。井田面积大、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的应采用分区开拓、分区通风、集中出煤的分区开拓方式。第七十条井筒数目应根据矿井开拓部署、提升、通风、安全需要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每一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井筒,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且必须作为矿井的安全出口,不允许多井筒并联回风;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建设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井田边界附近必须设置安全出口。井筒兼用功能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一条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与装备水平、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矿井划分为阶段开采时,其阶段垂高宜为:

1.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

2.急倾斜煤层100-250m。(二)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时,宜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三)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拓;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第七十二条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下)山斜长过长时,可在该区域适当位置设置辅助水平。第七十三条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二)开采煤层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三)当煤层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宜布置在煤层中。

四、近水平多煤层开采,采用分层或分组布置运输大巷时,宜将开采水平分层(组)运输大巷重叠布置。

五、开拓巷道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活动断层,且不宜沿断层布置。第七十四条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九节大巷运输第七十五条主要运输大巷煤炭运输方式应优先选用带式输送机;矿井宜布置井底煤仓,建设规模3.0Mt/a及以上的大型矿井可采用带式输送机从回采工作面顺槽至地面的连续运输。第七十六条井下辅助运输方式,应本着减少辅助运输环节及转载次数、减少辅助运输人员、提高运输效率的原则,根据井下开拓部署、煤炭运输方式、辅助运输物料和人员的运距、运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当大巷、采区上、下山围岩岩性与煤层倾角适宜时,从井底车场至大巷,采区上、下山及回采工作面顺槽宜实行直达运输。(以下内容因版面容量原因略去,请上网查询)

瓦斯抽放达标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条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矿井建设期间为综合平衡的“四个排队”中,规模、影响、范围最大是()的排队。

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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